桂政办发〔2017〕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02-03 04:43:3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7〕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以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桂发〔2016〕24号)的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目标任务

自治区和设区市政府部门应当在2017年年底前,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建立健全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统一规范本系统行政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基本实现行政裁量依据制度化,行政裁量行为规范化。

(一)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或者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明确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和处罚幅度的具体标准。

(二)建立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存在裁量的,应当制定行政许可裁量权标准。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条件、标准,法律、法规没有另行规定的,行政许可裁量权标准应当明确规定按照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许可条件有选择性规定的,行政许可裁量权标准应当列出相对应的具体许可条件;对作出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裁量权标准应当列出相对应的具体情形;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办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行政许可裁量权标准应当明确相对应的具体期限。对实施行政许可存在的其他裁量权,也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三)建立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对查封的涉案场所或者查封、扣押的设施以及其他财物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明确列出适用的具体情形;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适用的具体情形;对行政强制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对需要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紧急情况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形。对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也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四)建立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征收存在裁量的,应当制定行政征收裁量权标准。征收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各种幅度适用的具体情形;征收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各种征收数额计算方法适用的具体情形;对减征、免征、缓征的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减征、免征、缓征的具体条件;减征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各种幅度使用的具体情形。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也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五)建立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合法、合理、便民、高效原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给付存在裁量的,应当制定行政给付裁量权标准。对给付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给付的具体条件;对给付程序和方式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给付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给付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给付情形和具体给付标准;对给付办理时限没有规定或者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办理时限。对给付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也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六)存在行政裁量的其他行政行为,应当按照行政行为类别和类型分别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

(七)已经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并重新公布。

三、工作方法

(一)确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制定主体。我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由自治区和设区市政府部门制定。自治区政府部门负责制定本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设区市政府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有关行政裁量权的基准制度。

(二)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规定的程序,并针对不同类别和类型的行政行为,分别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自治区和设区市政府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及时制定、修订、废止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中的裁量标准应当明确行政执法的类别和类型、法定依据、裁量阶次或者情形、具体标准等内容。

(三)向社会公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所有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均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便于行政机关适用和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如有修订、废止的,相关信息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及时更新。

(四)严格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必须严格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依法慎重使用裁量权,做到执法有理、有据、有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专业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全区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时限、确定责任人员,将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年度重要工作任务,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保证工作质量。自治区和设区市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业务培训,确保依法依规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区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研究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保证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工作质量。

(三)强化监督检查。全区各级政府及其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的失误要及时指出纠正,对违法违规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要严肃处理,确保本意见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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