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金管〔2018〕2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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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
豫建金管〔2018〕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外事、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各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河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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