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发〔2017〕3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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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若干意见





吉政发〔2017〕3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建立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实现养老保险基金互济的重要手段。我省实施省级统筹以来,通过实施 “全额征缴、两级调剂、三级管理、定额补助、自求平衡 ”的运行机制,确保了省级统筹的平稳运行。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受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等因素影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矛盾日益凸显。为了更好地发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功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72号)要求,现就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基金管理机制,提升制度保障能力

(一)健全完善基金预算编制办法。落实各地政府责任,进一步强化基金收支管理,完善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和编制规程,规范基金预算编制和上报程序,健全预算编制基础数据库,对各地养老保险抚养比、扩面空间和征缴潜力等运行要素开展第三方评估,提高预算编制和扩面征缴等计划指标的科学性。落实基金预算管理规定,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不得以征收计划取代基金预算。强化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和绩效考评机制,增强预算刚性约束力。

(二)完善基金调剂制度。为进一步发挥省级统筹的调剂功能,加大调剂力度,将基金省、市两级调剂调整为省对市、县直接调剂,市、县调剂金直接上解到省。调剂金提取比例由15%调整为20%。延边州所辖县(市)省级调剂金的上解和下拨仍实行省对延边州,延边州对所辖县(市)。

(三)健全调剂补助资金分配机制。将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调剂金主要用于解决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并与各地养老保险抚养比、地方分担缺口资金到位率、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扩面征缴指标完成率等情况挂钩,具体分配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四)明确缺口资金分担责任。切实履行弥补基本养老金发放缺口的政府兜底责任,按照基金预算安排,完成扩面征缴计划、足额落实各项政府补助资金后产生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硬缺口,暂按省和市、县各50%比例共同分担,以后每年具体比例视省级财力等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省级承担最多不超过50%。各级政府分担的收支硬缺口资金通过财政投入、划转企业国有资本、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统筹使用个人账户做实基金等方式筹集解决。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将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列入预算,建立地方财政定量和定项补助方式。对未完成基金征缴计划或违规支出形成的缺口,由当地政府自行解决。

二、强化扩面征缴措施,依法规范参保缴费行为


(五)健全征缴政策体系,探索新业态下就业群体参保政策。全面推进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运用大数据分析参保人员结构,比对核查入库人员基本信息,科学制定相关扩面征缴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快推动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法律约束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开展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对拒不履行参保义务的企业实施跨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并进行媒体曝光,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和精准管理,力争做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创新快递、网络等新业态下就业群体参保政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就业观念转变。

(六)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办法,建立养老待遇与缴费年限、缴费金额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增强制度吸引力,树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参保意识。进一步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政策,鼓励各地政府对以个人身份新参保的人员给予一次性缴费补助,省级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七)加强对养老保险违法失信责任主体惩戒力度。要充分利用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吉工商联字〔2016〕5号)要求,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用人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三、完善养老保险运行体系,增强基金支撑能力

(八)严格执行参保政策。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相关参保缴费政策,不得违法或越权减免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企业、人员范围,加强特殊工种退休管理,完善国有企业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强化信息比对和备案复核,每年对提前退休人员随机复核比例不得低于30%。

(九)准确核定缴费基数。规范缴费基数申报办法,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建立缴费基数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公积金缴存基数、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相衔接,准确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保应核尽核。

(十)加大缴费基数稽核力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专项稽核,通过购买社会服务、自主稽核等方式扩大稽核覆盖面,完善稽核手段,达到应核尽核的效果,实现应参尽参、应收尽收。各地政府要将专项稽核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下达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要进行诚信约谈,并从欠费之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暂停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移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列入企业违法失信名单,依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十一)建立欠费清收长效机制。各地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定期开展欠费清收工作,促进清欠增收。落实《吉林省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7〕70号),严格管控欠费企业缓缴审批。对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征缴并加收滞纳金;暂无能力缴费的用人单位,可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需报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欠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实行年薪制及享受奖金等福利待遇,在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企业资金应当依法优先用于偿还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对有能力缴费拒不缴费的企业,落实《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案件行政监督办法》(吉人社联字〔2015〕13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办理其相关业务,劳动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并采取相关措施,对其进行媒体曝光,对企业负责人出行、消费行为依法进行限制,严格限制企业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向司法机关提请法律诉讼。

(十二)建立基金运行风险管理预案。各地政府要组织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三年收支规划,依据宏观经济、参保缴费、负担指数、基金运行及弹性系数等指标,建立风险评估模型;根据基金运行及预测情况,对可能发生风险的程度进行等级划分,明确处置办法,制定风险应对预案。

(十三)健全基金支撑能力监测机制。进一步强化月调度、月报告、月通报、月安排工作机制,加强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控调度,制定完善监测分析报告制度,科学设定监测指标,丰富监测分析内容,规范监测分析报告程序。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月进行基金支撑能力测算,对确保养老金发放存在的风险进行预报预警,将监测分析情况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十四)强化督查工作机制。建立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督查工作机制。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各地扩面征缴和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进展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督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大决策、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扩面征缴进度缓慢、未足额落实缺口分担资金的地区下发行政提示(警示)函,对扩面征缴工作主体责任和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兜底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市(州)、县(市)政府提请省政府实施专项督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切实落实扩面征缴主体责任,加强基金征缴管理工作,要建立政府负责人牵头的联席会议等部门联动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职责,制定落实方案,强化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完善基金征缴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十六)落实部门职责。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和完善各项参保政策,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确保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平稳运行的长效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扩面征缴宣传,提高依法参保和主动缴费意识;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强化劳动执法检查,对管辖范围内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涉及应参保未参保或有能力缴费而拒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要及时查处;严格执行提前退休政策,强化特殊工种退休管理;落实预算管理责任。

2.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拓宽筹资渠道,通过加大财政投入、推动国有资本划拨等方式,扩大基金规模,提升基金抗风险能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基金的补助力度,建立省和市、县两级财政调待补助分担机制;加强基金预算收支管理,强化基金预算刚性约束。

3.省社保局负责进一步规范缴费申报核定程序,强化信息核查比对工作;规范各地动用结余基金程序;完善基金调剂措施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基金投资运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面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待遇支付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大社会保险稽核力度,严格夯实缴费基数;严格按照基金预算编制要求上报预算草案,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4.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运行等情况进行审计;对大中型国有企业养老保险依法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抚养比、保费征缴额和硬缺口资金筹措额等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

(十七)加快用人单位缴费诚信体系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违法违规企业信息纳入金融管理、企业管理及工商管理等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数据交换系统和平台,加大对企业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建立养老保险欠费公示制度,严格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对未按规定执行的用人单位,要在当地主要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十八)探索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战略储备金制度。省级相关部门要着手研究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养老保险战略储备金制度,建立以财政投入、个人账户做实基金、国有资本划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划拨等为资金来源的省级风险储备基金筹集和管理体制,扩大养老保险基金规模,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增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的保障能力。

(十九)推动建立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统筹当前和长远,积极推动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支持和鼓励以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为主的补充养老保险发展,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运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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