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发改价管〔2017〕3号《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3-10 03:53:31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发改价管〔2017〕3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价格。

二、本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最高零售价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价格计算公式为:本期每瓶液化石油气最高零售价=上月液化石油气平均购气成本×14.5公斤进销差价。

上述公式计算的零售价为含税价,金额尾数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元。

三、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平均购气成本联动周期为一个月。联动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液化石油气平均购气成本,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统计本市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每月出厂价格(含税)并加权平均计算得出,单位为元/公斤。

五、“进销差价”含人工成本、钢瓶成本、运输成本(生产环节的运输成本)、折旧、安全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税金及附加等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包装规格为14.5公斤的进销差价按每瓶25元计算最高零售价格。其他包装规格的“进销差价”按每瓶实际容量折算。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成本和供求状况,在做好调研评估、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可按有关规定调整“进销差价”。

六、市价格主管部门于每月10日前在指定网站公布最高零售价格,该价格自当月10日起生效。

七、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对经营者进行成本调查,探索建立企业成本信息公开制度。

八、在本市注册且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要求,加强价格自律,规范明码标价行为,严禁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不执行最高零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本通知内容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原沪发改价公〔2008〕016号文、沪发改价管〔2013〕001号文同时废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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