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字〔2018〕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驻外经贸代表处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驻外经贸代表处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8〕2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度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进一步扩大我省对外交流合作渠道,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省政府驻外经贸代表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设省政府驻外经贸代表处。设立省政府驻大洋洲经贸代表处(驻在地澳大利亚)、省政府驻东欧中亚经贸代表处(驻在地俄罗斯)、省政府驻西亚非洲经贸代表处(驻在地阿联酋)。
二、调整部分省政府驻外经贸代表处名称和业务范围。将省政府驻新加坡经贸代表处更名为省政府驻东南亚经贸代表处(驻在地新加坡),省政府驻美国经贸代表处更名为省政府驻美洲经贸代表处(驻在地美国),省政府驻德国经贸代表处更名为省政府驻欧洲经贸代表处(驻在地德国),省政府驻香港经贸代表处更名为省政府驻港澳经贸代表处(驻在地香港)。以上驻外经贸代表处名称变更后,业务范围拓展到相对应区域。
三、省政府驻外经贸代表处主要职责。省政府驻外经贸代表处负责联系区域内国家(地区)政府部门、经贸机构、民间组织和社会各界,宣传推介山东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对外经贸合作政策,建立经贸合作渠道;研究分析区域内国家(地区)政策法规、经济形势、产业状况、市场行情以及双方经贸合作重点领域,广泛收集信息,提出合作建议,提供决策参考;承担我省与对应区域内国家(地区)双向投资促进、贸易推广、重点项目推介和跟踪对接、重大经贸活动组织、海外人才引进等工作。驻外经贸代表处业务工作由省商务厅指导,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工作人员由省商务厅派出,实行定期轮换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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