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工商企指〔2018〕45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公司等市场主体登记管辖权的答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公司等市场主体登记管辖权的答复
苏工商企指〔2018〕45号
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
你局《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请求明确公司等市场主体登记管辖权限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江苏省公司登记管辖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意你局继续以自己的名义登记辖区内的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
二、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第一条规定,以及省工商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全省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苏工商企指〔2017〕126号)的规定,同意你局继续以自己的名义登记辖区范围内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
三、对你局辖区内的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你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四、同意委托你局以省工商局名义登记辖区内的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的各类备案。
上述除股份有限公司外的市场主体登记管辖权均应当以你局名义实施,并在发放的营业执照上加盖你局印章。你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登记职能,着力营造宽松便利准入环境,更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2月9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31926.html
本文关键词: 苏工商企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张家港, 保税区, 市场监管局, 公司, 市场主体, 登记, 管辖权, 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