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质〔2013〕17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专项试验室能力确认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3-17 20:32:02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专项试验室能力确认工作的通知





豫建质〔2013〕1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的管理,依据《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豫建建〔2013〕22号)和《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办法》(豫建〔2013〕64号)相关文件的要求,现就企业试验室能力确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试验室能力确认的范围

已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和新申请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均应通过企业试验室能力确认。

二、企业试验室能力确认时间要求

已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试验室能力确认申请及确认工作,并取得能力确认证书;2013年5月1日起,新申报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先申请企业试验室能力确认,并取得能力确认证书。

三、企业试验室满足条件

1、企业试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试验场所、试验环境、检测项目与仪器设备(详见附件1)等均应满足《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办法》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要求。

2、企业试验室人员

企业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通过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的“检测机构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能力考核”。企业试验室人员应满足《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并持证上岗。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积极组织实验人员的实际操作考核工作及试验比对工作,并将结果定期上报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如需变更,需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提出申请,并通过其组织的“检测机构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能力考核”。

3、企业试验室地址发生变更的,需提前一个月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提出申请,并通过能力确认考核。

四、能力确认申请和审核程序

1、申请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理二级企业试验室能力确认申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理三级企业试验室能力确认申请。按照《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办法》附件1、2的要求提供相关申报资料。

2、初审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二级企业试验室能力确认的申报工作进行初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三级企业试验室能力确认的申报工作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3、审查和现场确认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企业试验室能力确认上报的资料和现场进行考核,考核通过予以核发能力确认证书。具体程序如下:

(1)对初审通过的企业试验室,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从“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家库”抽取专家到现场进行能力确认考核;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能力确认考核的过程进行监督。(2)通过能力确认的企业试验室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在能力确认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核发能力确认证书。能力确认证书有效期三年,到期提前6个月向原申请部门申请延期。未通过能力确认的企业试验室不得开展生产活动。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认证落实贯彻《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和《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办法》文件的相关精神,按照此通知的具体要求认真实施。

联系人:徐博 孔川 0371-66251592



附件:

1、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专项试验室检测项目与仪器设备配置一览表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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