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财〔2018〕6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经管资产报告及自然资源国有资产报告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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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经管资产报告及自然资源国有资产报告试点工作的通知




豫建财〔2018〕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做好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经管资产报告及自然资源国有资产报告试点工作,加强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确保编报范围、编报内容和填报口径相统一,现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经管资产报告及自然资源国有资产报告试点工作的通知》(豫财资〔2018〕6号)、《河南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经管资产报告及自然资源国有资产报告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财资〔2018〕8号),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情况,现就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经管资产报告及自然资源国有资产报告试点工作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编报说明

(一)公共基础设施情况表(城市基础设施)

1. 填报范围

市政道路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城市环卫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公园绿地、城市防汛物资储备。

2. 计价方法

(1)市政道路设施按已竣工决算并且移交的工程账面价值进行计价,无历史成本资料的比对类似投资规模工程自行估价。

(2)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按照账面价值进行计价。

(3)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按账面价值进行计价,无历史成本资料的按照类似投资规模工程评估价值进行计价。

(4)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按账面价值计价,无历史成本资料的按照重置成本法进行计价。

(5)城市环卫设施按照账面价值进行计价,即按照该项环卫设施建设(含分期建设)或购置(含分批购置)总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计价。

(6)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按照工程移交时工程建设方提供的项目竣工决算数为资产价值。

(7)公共绿地按账面价值进行计价,无历史成本资料的按照220元/平方米(不含征地费用)的价格进行计价。对于主要依靠天然形成的公园绿地等,按照22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计价。

(8)城市防汛物资储备按账面价值进行计价,无历史成本资料的按现价执行。

3. 指标解释

(1)市政道路设施

城市道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由车行道和人行道等组成(只统计路面宽度在3.5米(含3.5米)以上的各种铺装道路,包括开放型工业区和住宅区道路在内)。按照交通功能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和街坊路。

其中:

快速路:指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机动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

主干路:指以交通功能为主,与城市各区和与国道、省道相同的交通干路(分幅行驶)。

次干路:指以区域性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与城市主干路组成道路网,广泛连接城市各区与集散主干道交通的交通干路。

支路:指以服务功能为主,连接次干路与街坊路的道路(包括开放型工业区与住宅区道路在内)。

街坊路:即胡同里弄路。指以服务功能为主,满足居民出行,以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为主的道路。

公共汽车停车站点:指为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提供服务的站点、库场及其附属设施。

公共停车场:指政府投资建设供车辆停放的场所。

(2)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指采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其中:

地铁(或轻轨):在全封闭或部分封闭线路上运行的中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

其他:除地铁、轻轨以外的城市内的轨道交通。

(3)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

其中:

管道:本表中的管道分为排水管道和再生水管道。

排水管道:指汇集和排放污水、废水的管渠及其附属设施所组成的系统。包括干管、支管以及通往处理厂的管道,无论修建在街道上或其它任何地方,只要是起排水作用的管道,都应作为排水管道统计。

再生水管道:指用于输送再生水的管道。

再生水:本表中的再生水是指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并经管网输送到固定使用地点,可以进行使用的水,统称再生水。

泵站:本表中的泵站指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和再生水泵站。

污泥处理:对污泥进行浓缩、脱水、稳定、干化或焚烧等无害化加工过程。工艺包含好氧堆肥、深度脱水、干化、焚烧等工艺。

污泥处置:污泥处理完后污泥的最终利用途径,一般有土地利用、卫生填埋、建材原料等。

(4)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指取水设施、自来水厂、供水管网、泵站。

(5)城市环卫设施

包含生活垃圾处理厂(场)、餐厨处理厂、建筑垃圾处理厂、粪便处理厂、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转运站、收集点)、废物箱、公共厕所。

(6)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价值含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关心、灯具、工作井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7)公共绿地

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8)城市防汛物资储备

指城市内涝紧急防汛用的移动泵车、自吊车、自卸车、货车、多功能车、防汛车辆、大灯车、大发电机车、大小吸水泵车、防爆灯、安全标识牌、水泥、大砂、石子等其他物资。

(二)公共租赁住房资产

1. 填报范围

列入河南省公租房建设计划和台账,并且在2017年底前已竣工决算的公租房项目。

2. 计价方法

政府投资公租房投资和价值均按照竣工决算数据计价,对非政府投资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的公租房,政府未实际出资而只提供政策优惠,项目总投资额可按照历史成本进行计价,若历史成本不清可按照公允价值计价。

3. 指标解释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可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政府资产报告按公历年度编制。表内“期末数”指标按2017年底有关累计指标填列;表内“期初数”指标根据2016年底有关累计指标填列;表内“增加数”指标按本年新增累计数填列;表内“减少数”指标按本年减少累计数填列。填报不涉及“限价商品房”、“棚改安置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资产

1. 填报范围

列入河南省经适房建设计划和台账、已于2017年底前竣工决算、但尚未出售的经济房项目。

2. 计价方法

经济适用房项目总投资额可按照历史成本进行计价,若历史成本不清可按照公允价值计价。

3. 指标解释

经济适用住房(未出售):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但尚未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房满5年可转让,但应按照规定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具有优先回购权。

政府资产报告按公历年度编制。表内“期末数”指标按2017年底有关累计指标填列;表内“期初数”指标根据2016年底有关累计指标填列;表内“增加数”指标按本年新增累计数填列;表内“减少数”指标按本年减少累计数填列。填报不涉及“限价商品房”、“棚改安置住房”。

(四)受托代理资产情况表(住房公积金项目)

1. 计价方法

本报表填缴存余额。

2. 指标解释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报送要求

公共基础设施由负责公共基础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照财务主管或行政隶属,逐级上报。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运营、管理单位按照财务主管或行政隶属,逐级上报。住房公积金按照财务主管或行政隶属,逐级上报。

三、工作联系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资产报表编报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对口联系电话如下:

计划财务处  庄欠建  0371-68080820

城市建设处  韩兴阳  0371-68080856(城市基础设施)

住房保障处  高鹏  0371-68080767(保障性住房)

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于潇  0371-68080669(住房公积金)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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