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委发〔2014〕5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
浙委发〔2014〕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及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把握加强安全生产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安全生产事关改革发展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人民群众福祉,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平安浙江建设的重要内容。近些年来,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已连续十年保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逐年下降的良好态势。但也要清醒看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依然偏大,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工作中还存在责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监管体系不顺、基层基础薄弱等问题。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紧抓好。
(二)目标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方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确保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生产经营活动死亡率三项指标持续下降,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提供可靠保障。
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加强对安全发展的领导和监督。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要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发展的重大问题。把安全生产形势纳入社会稳定形势分析,把安全发展作为各级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主题内容,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负责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要亲力亲为、亲自抓,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同志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领导责任。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支持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民主监督,共同推进安全发展。在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提名、政协委员人选协商提名工作中,对负有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有关人选,要将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况列入考察内容。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广泛联系群众的优势,鼓励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工作建言献策,动员广大职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监督。
(四)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评估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实施有利于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的各项政策措施。明确各地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园区管委会都要切实有效承担起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协调、指导、监督作用,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五)完善综合监管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加强对同级行业管理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督促责任落实,定期考核评估,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
(六)明晰直接监管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理顺各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安全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培训、先进适用安全技术推广、安全队伍建设等工作。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许可和审批过程中要依法依规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审核。负有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要进一步明确工矿生产、商贸经营、油气管网、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防止产生“监管盲区”。
(七)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实施、谁担责”的原则,切实承担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推行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薪酬和奖惩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实施安全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事故防范能力;严格执行上岗前安全培训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探索建立“首席安全官”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团队,配各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人员,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整改、消除的主体责任,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风险评估和监控、隐患整改资金使用和隐患报告等工作制度,定期开展隐患分析、排查和治理。建立规范、持续、有效的工作程序,推动企业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九)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理顺和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中的属地监管、综合监管、专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职责,形成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隐患整治工作机制,实现监管全覆盖。各级政府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加强对辖区和行业领域企业隐患自查自改情况的监督,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在隐患排查内容、治理标准、检查频次等方面实施动态监管,增强隐患治理的监管能力。量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绩效,严格考核和事前追责,对因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按规定上限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狠抓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道路交通、消防、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油气管网等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继续推进事故多发点段、临水临崖高落差路段和长大桥梁隧道的事故隐患整治,从严查处客运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车、校车等重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深化生产企业、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高层建筑、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居住出租房屋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开展船舶避碰系统、船舶通讯、照明设施和救生设各配各等方面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提高渔船安全适航性能。规范水上交通安全秩序,完善安全设施,加强船舶、船员安全管理,消除航道、港口、码头、渡口和渡船事故隐患。加强对各项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落实重大项目重要部位、重点环节的监控措施。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经营、废弃等环节和化工园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园区、经营企业进市场、储存企业上监控、运输企业进联控、使用企业抓监管的工作。全面治理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城镇燃气等油气管网事故隐患。进一步做好其他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决消除极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隐患。
(十一)深入推进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坚持“打非治违”与提升安全基础相结合,全面推进老旧住宅、老旧厂区和城中村隐患治理和安全设施改造,加大“低、小、散、危”企业兼并重组和关停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持依法整治与疏导扶持相结合,通过严格供电、供气、供水和出租房、流动人口等常态化管理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教育、协商等手段,推进执法联动、管理联抓、问题联治、信息联通,确保隐患治理、防范措施、安全管理、事故查处和违法追究“五到位”,形成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发动社会组织和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隐患、监督隐患治理。利用各种媒体,运用正反典型事例,广泛宣传和普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知识和技能,曝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安全隐患举报电话“12350”,完善并公布奖励办法。
四、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十三)加强重点区域安全风险控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把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要求,招商引资、建设项目要严把安全生产关,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杜绝新的隐患。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作用,扎实推进“腾笼换鸟”、“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各项举措,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压缩安全生产高风险产能。依法规范各类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重点区域安全规划和风险评估工作,有效降低安全风险负荷。对危险性较大但又确需保留的危险工艺,应在合理规划的基础上,进园入区集中达标生产,推进危险岗位“机器换人”。
(十四)深入推进事故防范体系创新试点。以着力解决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为重点,开展事故防范体系创新试点,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事故防范措施。大力推进“智慧高速”、“智慧消防”、杭州市“智慧安监”、嘉兴市“智慧交通”、绍兴市“智慧安居”和湖州市“智慧织里”等试点项目建设,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预报能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十五)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机制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出台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政策措施,制定完善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标准,引导企业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分行业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安全诚信建设与安全标准化建设相融合,以标准化建设达标为基本条件,积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类工作。把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状况作为对企业信誉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财政奖补等重要参考依据。
(十六)提升安全生产科技支撑能力。建立健全促进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的扶持政策,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把重大危险源监控、重特大事故预警预防、事故分析处理等技术研发课题纳入重大科技与重大工程专项,积极予以支持。大力扶持安全产业发展,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整合科技资源,形成一批安全工程技术实验与研发基地、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基地和重大事故技术鉴定基地。
(十七)弘扬安全文化。强化全民安全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推广安全文化企业、安全社区(村)理念,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构建安全文化宣传网络,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公益性宣传,加强网络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安全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八)提升全民安全素质。把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列入国民教育内容,努力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大专院校、技工学校等要结合学生的专业学习,开展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提升安全生产事故防范能力。把安全知识培训作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素质。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轮训制度,把安全生产教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十九)健全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构建高效顺畅、协调运转的应急救援机制。加快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平台建设,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政企合作、社会参与支持的应急救援体系。推进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整合,完善应急资源共享、统一调度机制,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应急队伍、救援物资、救援装备及运输工具等征用和补偿机制。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以消防应急救援力量为主体,依托企业及化工园区建立危险化学品、矿山等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五、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二十)坚持依法治理。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体系,切实加强和规范行业安全发展秩序、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准入、应急管理、责任追究、中介机构监管等方面的法制建设,制定出台安全生产地方标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探索建立工伤事故预防制度试点,降低事故发生率,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加强基层行政执法力量,推进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权威。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查处跨地区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职责,强化对市、县(市、区)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
(二十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实际依法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加大监管装各配各和经费保障力度,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力量,落实安全监管人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配足配强专(兼)职监管人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管得好”。根据产业结构特点、企业数量、监管力量配各等情况,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措施,把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覆盖到村(居)和基层单位。切实加强安全监管队伍业务能力和思想作风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服务意识,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安全监管队伍。
(二十二)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整合社会资源,以社区服务中心为依托,扩展安全服务空间。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优势,加强行业安全协作和行业自律,逐步形成安全生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大力培育安全生产中介市场,鼓励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和专家提供安全评价、技术咨询、科学论证、法律援助等服务。
(二十三)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严格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对经预警、提醒后,仍不彻底整改隐患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健全和完善事故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经济处罚、行业禁入、刑事责任等综合追责的制度体系。坚持失职追责、尽职免责。严格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事故教训现场会制度,落实相关防范措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定期对当地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地区及行业管理部门,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严格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对出具虚假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依法追究责任,注销或降低相关资质。
(二十四)完善考核激励约束机制。把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突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行情况作为党委、政府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监管一线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同志,在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深化平安浙江建设,加大对影响生命安全事项的考核权重。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市及事发地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发生较大恶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县(市、区)及事发地的乡镇(街道),当年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在一月内连续发生3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地区和单位,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予以警示通报,并约谈所在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连续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按规定扣减一定比例效益年薪,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对因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符合问责情形的,按规定对相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办法,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要研究制定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具体措施,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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