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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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6〕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安监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1日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意见



省安监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4〕5号)精神,进一步发挥市场作用,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1.重要意义。培育和发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利于拓宽破解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难题的途径,有利于推进安全生产服务产业发展壮大,有利于全社会形成安全生产工作的合力,有利于推动实现政府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

2.总体要求。坚持市场主导、企业自主、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以安全生产服务需求为导向,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基础,以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为根本,加快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共赢互动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

3.工作目标。大力培育具有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安全生产服务企业,培养一支高水平的安全生产专业化服务队伍,提高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供给能力,力争到2020年,基本形成体系健全、服务规范、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市场。

二、培育服务主体

4.加快培育安全咨询、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职业卫生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引导和支持具有安全技术、管理和人才优势的行业领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

5.鼓励保险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发挥自身的专业特长,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提供智力支持及相关保障。

6.按区域、行业领域及专业类别,分类分级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力量为企业安全管理和政府监管执法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和保障。

7.建立完善适应安全生产服务业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强化专业安全人才培养。

三、拓展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8.按照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由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足的中小微企业实行“企业委托服务”方式,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提供安全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体系建设、应急救援和演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专业解决方案,提供科技研发、工程设计、人才培养、法律援助、设备租赁等安全需求的定制化服务。

9.各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制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开展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分析鉴定、重大隐患整治等执法监管活动,以及进行安全宣传、信息化管理、事故数据分析、公共安全应急防范、应急救援风险评估等具体工作时,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形式,由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咨询。

10.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金融机构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提供的企业投保(信贷)前安全风险分析、参保(信贷)期内现场安全检查等专业安全服务。

11.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挥企业技术管理的集聚优势和行业协会的组织自律作用,推行“安全生产协作互助”“行业协会(商会)自治”等模式,开展安全生产互帮、互学、互查以及培训等活动,实现行业、企业间安全资源共享与互补,促使企业形成安全生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机制。

12.支持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组织相关科研机构,对安全生产区域性、倾向性重点难点问题,以及企业安全工艺技术和防护装备、灾害防控及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关键技术进行科技攻关,支持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发展“互联网+安全生产”服务新业态,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规范服务市场秩序


13.进一步放开安全生产服务市场,引入市场化“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竞争性选择机制,让服务提供方与购买方双向选择,择优约定服务内容和形式,杜绝政府部门强制要求服务、指定服务和行政干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市场等行为。

14.结合各地、各行业实际,加快研究制定相关规则,规范服务市场从业行为,进一步加强监管,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树立样板,充分释放典型示范效应,引导安全生产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5.督促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要求,配备与业务能力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对服务过程中的失职、弄虚作假等行为承担责任;严禁转包承接服务项目,杜绝垄断收费、违规收费、指定收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服务项目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有资质要求的,服务提供方应在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严禁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

16.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信用体系管理,探索建立专业安全服务机构评价和惩戒淘汰机制,定期向社会公示相关信用状况和评价结果。

五、加大政府推动力度

17.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作为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积极开展试点,以点带面、示范推进。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目的、意义、要求和典型做法,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提高社会认同度,营造全社会支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良好氛围。

18.加大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列入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在有关投资、科研等计划中给予支持。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投入机制,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予以引导,并给予政策方面的支持。对服务过程中需要突破的技术难题攻关,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19.培育市场需求。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规模小、安全基础薄弱的中小微企业主动寻求专业服务,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规范、持续、有效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程序,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信息平台,加速信息交流、要素集聚、市场融通,推动服务需求和供给资源的共享对接。

20.坚持协调推进。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帮助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有效模式,研究完善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政策措施;经信部门对于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涉及的技术改造等相关项目要予以支持;科技部门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中推广应用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等工作要予以支持;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支持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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