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建〔2017〕23号《河南省建筑业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业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建建〔2017〕2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统计依法进行,大力推进诚信统计,切实提高建筑业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河南省建筑业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告。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加强依法统计,推进诚信统计,建立保障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信息长效机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统计,包括以下统计报表种类:
1. 建筑业统计报表,由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填报;
2.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报表,由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特级、一级企业填报;
3.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
4.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统计失信企业,是指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
(三)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对依法认定的建筑业统计失信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管理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工作,通过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信息。
第四条 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第五条 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公正及时、鼓励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 自依法认定失信企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对失信企业和干预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的单位、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企业报送的统计资料异常且不能做合理解释的,经依法查实具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将作为建筑业统计失信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示失信企业信息。
第八条 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6个月。在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经企业申请,履行公示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失信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现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公示部门予以更正。
第十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统计上失信企业和其他统计违法行为,对举报者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在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对建筑业统计失信企业实行不良行为扣分制度,对企业在超出公示期整改不到位的,将对其行为进行记录不良行为,参与全省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评价。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统计计分按报表报送时间分为月报和季报。月报和季报的计分基础分均为12分。不良行为扣分标准见附件。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修改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录,供年终工作总结参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 筑业统计不良行 为扣分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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