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发〔2015〕13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公共安全工作的意见》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公共安全工作的意见
黑发〔2015〕13号 2015年7月28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的重要讲话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现就全面加强公共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公共安全工作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极端重要性
1.深刻理解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意义。公共安全是发展的前提、稳定的基础、第一位的民生,是社会安定、社会秩序良好的重要体现,是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公共安全连着千家万户,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公共安全是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能否做好这项工作,是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执政能力和水平的检验与考验。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维护公共安全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自觉把维护公共安全放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来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公共安全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把各项工作抓得细之又细、紧而又紧、实而又实,坚决维护全省社会和谐稳定。
2.全面把握公共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意识,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理念。坚持问题导向,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着力抓重点、抓关键、抓薄弱环节,着力补齐短板、堵塞漏洞,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公共安全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从依法治理、日常防范、基层治理、投入保障、宣传教育等方面入手,建立公共安全管控的长效机制,为黑龙江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提供安全保障。
3.明确加强公共安全工作的主要目标。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系统、动态的公共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分级负责、相关部门依法监管、责任主体认真履责、岗位员工具体执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公共安全管理格局,实现对公共安全风险的有效预防、控制和应对。力争到2020年,基本形成机制完善、基础扎实、防控有力的公共安全体系,全省公共安全保障能力、管理水平和预防能力明显增强,公共安全事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明显降低,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4.实施最严格食品安全监管。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贯彻落实,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全过程监管。全面规范各类食品相关许可,对纳入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目录的食品实施核准制度。重点围绕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重点大宗食品,开展综合治理。加强对大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餐饮量化分级管理,规范小作坊、摊贩、网络销售等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重点区域风险防控,继续开展“保护舌尖上的安全”专项行动,突出食品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监管。加大对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绿色食品产业园区、食品加工业集聚区、农产品食品批发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等重点区域和学校食堂、旅游景区、铁路车站等就餐人员密集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管,防范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大监测抽检力度,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实施企业产品召回制度,对违规企业实施最严厉的处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负责,省农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畜牧兽医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省农垦总局、哈尔滨铁路局等部门配合)。
5.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推进标准化示范县乡整体创建、蔬菜水果标准园和水产健康养殖场创建,推进“三品一标”认证登记,不断扩大农业标准化示范成果。规划建设一批规模化、标准化种养殖示范区,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加强农业投入品管控。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抓,全面排查风险隐患,集中解决农(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产地重金属污染、假劣农资等突出问题,严防违法违规使用添加行为。持续开展“三减”(减农药、减化肥、减除草剂)专项行动。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按照“来源可溯、流向可追、质量可控、责任可查”的要求,加快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将省级大型生产基地、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纳入网上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无缝对接(省农委、省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信委、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气象局、省森工总局、省农垦总局等部门配合)。
6.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要求,依法监管各类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确保质量安全。扎实推进GMP、 GSP认证工作,对不能通过认证的企业要监督停产、停业。开展以物料管理、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机构与人员等为重点的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直至停产整顿。要继续开展药品专项整治,重点针对中药材、中药提取物、网上售药,以及化工原料代替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等易发多发环节,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负责,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等部门配合)。
7.加强公共卫生安全防范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切实做好重点传染病防控和监督执法工作,对突发传染病疫情及时做好处置,制定防控预案,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反应迅速、措施得力、处置有效的流行病学调查机制,防止蔓延扩散。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救治、救助工作,严防肇事肇祸突发事件发生。强化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和预警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畜牧兽医局、省政府应急办等部门配合)。
三、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8.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已作出的部署,实施最严格的煤矿日常管理和监督,以有力的措施和手段进行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防发生各类煤矿事故。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坚决做到合法合规组织生产。认真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推动更多煤矿实现“零死亡”。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对违反《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2号)【全文废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加强水、火、冲击地压等灾害治理,对治理效果不达标仍威胁安全生产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对未查明井田范围内隐蔽致灾因素的煤矿,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凡是安全条件不达标、私自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矿,一经发现,严肃追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加快煤矿整顿关闭步伐,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对已确定关闭的矿井要严格按照标准和时限关闭到位,确保如期完成国务院确定的煤矿关闭任务(省煤管局牵头负责,省安全监管局、黑龙江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等部门配合)。
9.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攻坚战,确保完成三年关闭任务。开展尾矿库三年综合治理,加强三等以上尾矿库和“头顶库”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管理。深入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加强对重点危险化学品、重点危险化工工艺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严防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严厉打击破坏油气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行为,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等现象。加强城乡各类地下管道管线安全管理,定期检查运行情况,确保安全畅通运行。加强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安全监管,严格准入门槛。深入开展涉及粉尘爆炸危险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继续开展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安全整治,严防坍塌、坠落、爆炸等事故(省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消防总队等部门配合)。
10.加强交通安全工作。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实行最严格的交通管理。加强对重点运输企业全程监管,落实重点车辆监管措施。狠抓超限、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和无证无照、酒后驾驶、毒驾等突出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从严查处客运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车、校车等重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监督运输公司等企业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大力推动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有效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推进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组织体系、责任体系、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探索实行高速公路恶劣天气载货、载客车分级分类管制等措施,保障高速公路畅通和行车安全。实施平交道口改造工程,加快农村公路与一、二级公路连接道路坡差改造,严防抢坡造成事故。认真落实《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严厉打击危及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落实,规范水上交通安全秩序,消除航道、港口、船舶等安全隐患。加强航空安全管理,确保飞行安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牵头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哈尔滨铁路局、民航黑龙江监管局、黑龙江海事局、省机场管理集团等单位配合)。
11.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健全完善消防安全防控机制,改进和创新消防监督检查方式,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制度,实施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深化消防“防火墙”工程,推行社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和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模式。对历史遗留的复杂的重点防火区域和建筑物,要采取特殊监管方式。以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和重点单位、大型活动举办场所为重点,建立健全火灾隐患常态化排查治理、重大隐患分级治理机制。重点加强地下商业街、地下商场等消防安全工作,全面畅通地下各区域间和地下与地上人员疏散通道,确保紧急情况下人员快速安全撤离。制定出台《黑龙江省地下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并尽快组织实施。加强执勤备战和实战演练,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伤亡(省公安厅消防总队牵头负责,省安全监管局、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综治办、省旅游局、省人防办、哈尔滨铁路局、省机场管理集团等单位配合)。
12.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命令,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加强野外火源管理,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全方位、拉网式的森林火险隐患大检查大整治,不留死面死角。加强火灾应急处置,做好扑火装备、机具和物资准备,武警森林部队、地方专业扑火队伍要保持战备状态。加强火情监测,一旦发现火情,要立即组织扑救,做到快速出动、重兵扑救、科学指挥,实现打早、打小、打了,有效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资源安全(省林业厅牵头负责,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省政府应急办、省森工总局、哈尔滨铁路局、省森警总队等单位配合)。
四、切实增强抵御和应对自然灾害能力
13.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防范能力建设。开展对自然灾害频发、易发地区新建和改扩建重点项目的评价试点工作。推进全省重点城市抗震性能普查、地震活断层探测。积极开展油田、煤矿和其他各类矿山的灾害普查,有针对性地制定防灾减灾预案。提高设防标准,全面推进防灾抗灾减灾救灾专项规划的实施,着力抓好防洪工程、抗旱工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程、人工影响天气工程、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震安全社会服务工程、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地震烈度速报和预警工程建设。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不得迟报、漏报、瞒报信息。以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标准为重点,强化中小河流、中小水库等多灾易灾地区的综合治理。加强洪涝、干旱、地震、农业病虫害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区防灾避灾设施建设,积极推进重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综合治理。统筹抓好农业和农村减灾、工业和城市减灾工作,全面提高我省自然灾害综合防范能力(省民政厅牵头负责,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政府应急办等部门配合)。
14.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要迅速应对、科学施救,全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切身利益。建立省、市、县、乡、村救助应急响应机制,按预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全面客观准确评估核定灾情,逐级做好灾情核查、统计和报送工作。要及时调拨和发放救灾物资,妥善安置受灾人员,确保灾民不挨饿、不受冻、不露宿街头(省民政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哈尔滨铁路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应急办、省扶贫办等单位配合)。
五、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5.深化平安黑龙江建设。着力提高动态化、信息化条件下驾驭社会治安局势能力,以提升公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目标,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平安黑龙江建设。大力推进社会面治安防控网、重点行业和重点人员治安防控网、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防控网、信息网络防控网、边境地区治安防控网等“六张网”建设,建立健全点线面结合、网上网下结合、打防控结合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升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努力构建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平安建设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大力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联网应用,逐步实现城乡视频监控一体化。完善重点人动态管控机制和重点物品、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安全监管机制,全面落实各项防范和安全管控措施。健全社会治安组织动员机制,壮大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力量。实施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发生。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坚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处置违法行为(省综治办牵头负责,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办公厅、省维稳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省信访局、省民政厅等部门配合)。
16.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紧紧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治安问题,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打方针,坚决打击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坚决打击多发性侵财犯罪和网络、电信诈骗等新型犯罪,坚决整治“黄、赌、毒”和“黑、拐、枪”等突出治安问题。建立健全犯罪信息预警机制,创新打击犯罪工作新模式,强化相关单位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和区域联动,做到更快破大案、更多破小案、更准办好案、更好控发案,确保一方平安(省公安厅牵头负责,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省环保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六、进一步落实公共安全管理责任
17.严格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对公共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是公共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公共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严抓、严查、严处,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承担起分管领域公共安全的领导责任。进一步强化有关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负有公共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履职尽责,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有关部门的管理责任。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及所属单位公共安全的管理,定期分析公共安全形势,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公共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要健全和完善公共安全责任体系,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每一个环节都有人管、有人负责。进一步强化员工公共安全岗位责任。严格执行岗前培训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岗位安全保障单位安全。
18.强化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实行公共安全目标管理,进行定性定量考核。要将公共安全工作纳入各地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对抓公共安全工作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的领导干部坚决进行组织调整。健全和完善公共安全事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经济处罚、行业禁入、刑事责任等综合追责的制度体系。加大公共安全领域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实行“一案双查”和“一问三责”。对发生公共安全事件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相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牵头负责,各市(地)党委、政府,省安全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等单位(部门)配合〕。
七、加快建立健全维护公共安全长效机制
19.进一步建立健全依法治理机制。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领公共安全各项工作。及时制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推动公共安全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共同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公共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大要案,确保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加强执法监督,形成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监督管理的法治秩序。严格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做到依法加强管理、依法规范服务。推进执法信息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省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省政府办公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编办等部门配合)。
20.进一步建立健全日常防范机制。全面开展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重点排查治理系统性风险和带有行业共性的公共安全隐患问题。认真分析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全面梳理影响公共安全的各种风险,掌握风险源、风险点、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种类、数量、状况,建立排查、登记建档制度,准确掌握本地区本领域本系统各类风险情况。开展对公共安全形势的整体研判、动态监测,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建立完善重大公共安全隐患公告和整改跟踪督办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限期整改到位。健全完善公共安全信息通报制度(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牵头负责,各有关单位和部门配合)。
21.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和组织体系,加强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保障、救援能力建设。健全完善指挥协调、救援保障、区域联动协作机制,搞好预案演练和应急技能培训,做到快速反应、应对得当,最大限度降低自然灾害和各类事故造成的危害。鼓励和支持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加快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应急指挥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整合、汇聚、调度应急资源。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完善区域联动协作机制,积极推动与辽、吉、蒙开展东北四省区合作,统筹规划建立省内林区、煤城、沿江城市带应急联动机制,鼓励部分边境市县稳妥推进与俄罗斯邻城之间的应急合作(省政府应急办牵头负责,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震局、省气象局、黑龙江海事局等部门配合)。
22.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治理机制。从最基础的地方做起,把基层一线作为公共安全的主战场,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实现城乡安全监管执法和综合治理网格化、一体化,实现监管全覆盖。构建公共安全人防、物防、技防体系,实现人员素质、设施保障、技术应用的整体协调。要充实和加强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做到机构健全、编制科学、人员到位、能力匹配、运转有序、保障有力。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构建以群众自治组织为主体、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新型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参与的群防群控机制,发挥群众团体、民间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和公民在公共安全领域的作用,加强基层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落实和完善危害公共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各市(地)党委、政府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3.进一步建立健全投入保障机制。加大对公共安全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经费支出,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科技投入,提升公共安全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实现人防、技防和物防相结合。建立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加快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开展责任保险工作。全面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建立灾害保险机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灾害保险(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省科技厅、省金融办、省通信管理局、黑龙江保监局等部门配合)。
24.进一步建立健全舆论宣传和信息发布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公共安全知识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形成维护公共安全的良好舆论氛围。健全公共安全社会心理干预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缓解公共安全事件后的社会心理危害。加大公共安全领域典型问题的通报曝光力度,加强舆情监控,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和公众情绪,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维护公共安全。加强气象、地震等部门与党委、政府办公部门的联动,建立信息提供、部门沟通会商、新闻媒体组织、权威统一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省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新闻办、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配合)。
八、全面加强对公共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25.进一步加大领导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公共安全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的全局。各级党委每年至少召开2次常委会议,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公共安全工作,及时解决源头性、根本性、体制性等重大问题。全面评估公共安全形势和重大风险,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共安全治理能力的各项政策措施。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每年要向上级党委、政府就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社会治安防控情况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接受组织监督。26.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齐抓共管。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减灾委员会等综合性机构及其办公室的牵头作用,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要完善部门间、区域间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有效维护公共安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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