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办发〔2016〕2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和规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和规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办发〔2016〕2号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黑龙江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和规范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1日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要求,为全面做好我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促进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理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使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更加明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加规范,服务领域更加宽泛,法人地位更加突出,生机活力更加焕发,优势作用更加显著。
(二)基本原则
全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中,在本着国家《总体方案》提出的“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坚持法制化、非营利原则;坚持服务发展、释放市场活力”的总体原则基础上,为进一步突出“重在实施”,还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试点先行、分步推进。在省本级和市(地)分别开展试点,设置必要的过渡期,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分步推开。根据我省行业协会商会不同情况,因地因业因会逐个缜密制定脱钩具体方案,确保脱钩工作先行先试,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二是坚持同步实施、协调一致。全省各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要与国家保持步调一致,做到同步实施、同步调整、同步开展。要注重探索和遵循规律,不断巩固脱钩工作成果,确保行业协会商会工作不断不乱。
三是坚持逐步扩大、稳妥把握。省本级和市(地)在巩固脱钩成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稳步加大脱钩力度。根据我省行业协会商会不同情况,因地因业因会稳妥进行,条件具备的不拖不靠,条件不具备的不急于求成,把握脱钩总体节奏,确保质量。
四是坚持突出党建、综合监管。脱钩工作中要重点突出党的领导,强化党的建设,做好试点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关系的调整工作,做到党建工作不断档,扩大行业协会商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注重部门通力合作,同步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力量,创新监管方式。
五是坚持培育扶持、引导发展。脱钩工作中要关心行业协会商会的生存问题,注意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培育扶持,指导行业协会商会的建设,以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商会成长的环境,切实增强其生存能力和发展后劲。
二、脱钩主体和范围
脱钩的主体是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方案执行。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个别承担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商会,按国家有关精神执行。
三、脱钩任务和措施
(一)全面实现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
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
依法保障行业协会商会独立平等法人地位。按照有利于行业发展和自愿互惠原则,对行业协会商会之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代管协管挂靠关系进行调整,并纳入章程予以规范。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调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代管的事业单位的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并入人员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人员管理方式管理;不能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应当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并根据业务关联性,在精简的基础上划转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纳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合署办公的,逐步将机构、人员和资产分开,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业协会商会职能。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编办、省发改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及其所属行业协会商会
(二)全面实现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
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的行政职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业务主管单位对剥离行业协会商会有关行政职能提出具体意见。
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行政机关对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制定清单目录,按程序移交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并制定监管措施、履行监管责任。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编办、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及其所属行业协会商会
(三)全面实现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没有独立账号、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财务由行政机关代管或集中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设立独立账号,单独核算,实行独立财务管理。
对原有财政预算支持的行业协会商会,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2017年年底起,将取消省内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拨款。在此之前,保留原有财政拨款经费渠道不变。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加快与行政机关脱钩,过渡期内根据脱钩年份,财政直接拨款额度逐年递减。用于安置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财政资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按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各业务主管单位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厘清财产归属。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所有权、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同时确保行业协会商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无编制、无财政拨款的一律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有编制、有财政拨款的超出规定面积标准部分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暂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2017年年底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清理腾退,原则上应实现办公场所独立。具体办法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责任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及其所属行业协会商会
(四)全面实现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具有人事自主权,在人员管理上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依法依规建立规范用人制度,逐步实行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
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对已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按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清理。任职的在职公务员,脱钩后自愿选择去留:退出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由所属行政机关妥善安置;本人自愿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退出公务员管理,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公务员,要限期辞去兼任职务。
行业协会商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使用的事业编制相应核销。现有事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行业协会商会机构改革中已分流人员仍执行原定政策的待遇标准,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及其所属行业协会商会
(五)全面实现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党建工作,由各地党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外事工作由住所地各级人民政府按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执行,不再经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审批。行业协会商会主管和主办的新闻出版单位的业务管理,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由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承担。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外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责任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及其所属行业协会商会
四、脱钩配套政策
(一)完善扶持发展政策
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引导政策,加强分类指导。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转型发展。鼓励各有关部门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要求,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及时公布购买服务事项和相关信息,加强绩效管理。
完善行业协会商会价格政策,落实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委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指南制订、行业人才培养、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第三方咨询评估等方面作用,完善对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创新能力建设的支持机制。
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行业协会商会应按原渠道向行业管理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相关行业数据和信息。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行业公共信息交汇平台,整合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数据,为政府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提供信息服务,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必要的行业信息和数据。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交流、企业“走出去”、应对贸易摩擦等事务中,发挥协调、指导、咨询、服务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协助政府部门多双边经贸谈判工作,提供相关咨询和协调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搭建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等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二)完善综合监管体制
加强法规制度建设。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按程序修改章程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健全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在实施脱钩中对职能不清、业务开展不正常、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予以注销。鼓励和促进行业协会商会间公平有序竞争。
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制定与国家政策相配套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民政部门依照相关登记管理法规,对行业协会商会加强登记审查、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强化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资金和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管,并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和监管。税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涉税行为进行稽查和监管。审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价格监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进行监管。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论坛、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要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督。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其他职能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能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监管。党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执纪问责。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
建立信用体系和信息公开制度。探索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制度,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的信用记录,建立综合信用评级制度。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信用情况开展社会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诚信建设,纳入到我省信用体系建设中,作为信用信息管理主体内容之一。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建立现代社会组织要求,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审核备案机制,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建立和健全监事会(监事)制度。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制度。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实施法定代表人述职、主要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重要的行业协会商会试行委派监事制度,委派监事履行监督和指导职责,督促行业协会商会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和行业政策。所派监事不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取酬、享受福利。
五、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参照国家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直机关工委、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联成立全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省联合工作组)。各地要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和工作组,制定本地区脱钩实施方案和试点方案,负责推进本地区脱钩工作,各地脱钩工作与省里同时启动、同步进行、同步试点,各市(地)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和总结所辖县(市、区)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方案和职能分工,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脱钩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抽查监督,审计脱钩过程中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逐个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并向社会公开。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配套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省委组织部会同省民政厅、省直机关工委制定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配套实施办法,明确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的具体任务,切实加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的领导;省编办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等部门提出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省民政厅商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编办提出人员安置的意见;省外办提出相关外事管理工作配套政策措施;省发改委牵头制定行业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省民政厅牵头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省财政厅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清查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省财政厅提出逐步取消财政拨款的具体操作办法,并会同省发改委等部门提出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具体措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清理腾退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具体办法。为适应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新体制新要求,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与国家综合监管办法相配套的政策。
(三)稳妥开展试点。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由省民政厅牵头负责,2015年下半年已经开始第一批试点,2016年总结经验、扩大试点,2017年在更大范围试点,通过试点完善相应的体制机制后全面推开。按照兼顾不同类型、行业和部门的原则,第一批选择80个左右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脱钩试点。各业务主管单位于2016年2月底前将试点名单报送省民政厅,并逐个制定试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具体方案。方案报经省民政厅核准、省联合工作组批复后实施,其中须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按管理权限和职能分别报批。各试点单位要在2016年9月底前完成第一批试点,由省联合工作组对试点成效进行评估并认真总结经验,完善配套政策。
省内各市(地)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由各市(地)工作组负责。各市(地)试点方案须报经省民政厅核准、省联合工作组批复后实施。各县(市、区)试点方案须报经所属市(地)民政部门核准、市(地)联合工作组批复后实施。各市(地)要在2016年10月底前完成第一批试点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含县(市、区)]报省联合工作组。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试点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稳妥审慎推开。
(四)精心组织实施。脱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要高度重视,严明纪律,做好风险预案,确保稳妥开展。要严格按照《总体方案》和本实施方案要求推进脱钩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建立考核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要强化宣传先行,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形成良好舆论氛围。脱钩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联合工作组报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优化发展环境,改进工作方式,构建与行业协会商会新型合作关系;建立和完善与行业协会商会协商机制,在研究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法规、规章、规划、政策时应主动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和支持,及时研究解决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快转型,努力适应新常态、新规则、新要求,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自身行为,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强化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积极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真正成为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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