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工商发〔2017〕8号《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
辽工商发〔2017〕8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6日,工商总局下发了《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在适用范围、公告方式、登记程序等方面提出了与《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试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6〕29号)有所区别的制度设计。2017年1月24日,工商总局印发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等信息化文件,针对总体设计、业务系统、数据交换等提出了明确方案。按照工商总局相关要求,省局重新制定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全省按照新的办法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为做好衔接过渡工作,确保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统一深入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工商总局下发的《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等信息化文件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
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试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6〕29号)和全省试行的《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实施方案》、《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自2017年3月1日起失效。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7年3月1日前,暂停新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受理工作。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四、试行期间使用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及承诺书》不再适用。2017年3月1日起,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的,使用《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附件当中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申请书》。
附件:【点击下载】
1.《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2.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
3.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指南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2月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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