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会〔2016〕37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使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开展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3-24 00:21:55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使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开展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会〔2016〕37号






各区县财政局:

为确保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在本市有效运行、发挥效能,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开展相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6〕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上海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原系统”)的相关数据信息录入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完整准确,市财政局将对原系统中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数据信息进行维护整理,一次集中导入新系统,并在相关数据信息导入完成后,统一上线使用新系统(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各单位应在认真做好2015年本市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的基础上,于6月30日前完成对现有代理记账机构(包括2016年新批准设立的机构)的名称、证书编号等信息的核对,确保导入新系统的数据正确无误。

二、新系统统一上线使用前的过渡期内,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审批、信息变更等业务继续在原系统中进行办理。各单位应关注新系统中机构申请代理记账资格情况,如有机构在新系统提交网上申请的,各单位应与相关机构联系,做好解释沟通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受理申请;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变更以及分支机构备案登记的,各单位除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外,应做好发生信息变化代理记账机构的信息辅助记录工作。

三、新系统统一上线使用后,各单位应在新系统中办理代理记账的申请审批、年度备案、信息变更、换发许可证书等业务,原系统的相应功能不再使用。同时,各单位和有关代理记账机构应补录过渡期内发生的、未集中导入新系统的机构申请和变更信息,以及自2016年5月1日起受理的分支机构备案信息。

四、市财政局将适时组织安排各单位以及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培训。各单位在使用管理系统的过程中,对完善管理系统,开设管理功能等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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