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财办会〔2017〕45号《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我省代理记账机构换证及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3-24 00:24:52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我省代理记账机构换证及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辽财办会〔2017〕45号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换证及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7〕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7年度我省代理记账机构证书换发及年度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代理记账机构证书的换发工作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财会〔2016〕8号)及我省《转发财政部关于使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开展相关工作的通知》(辽财办会〔2016〕74号)的有关精神,各市应在2017年7月1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组织做好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新版证书的换发工作。

二、组织开展代理记账年度备案工作

各市应严格按照《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辽宁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会〔2016〕317号)的有关规定,通过系统组织做好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的审核工作。其中,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于2017年4月30日前通过系统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向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对于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三、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的调研和分析

各市要根据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情况,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发展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代理记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并于2017年7月底前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会计处金鹏

联系电话:024-22709343、83988568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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