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财会〔2017〕549号《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财会〔2017〕549号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管理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市财政局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新《会计法》。要密切关注社会反应,做好政策解释和衔接工作。要把取消会计从业资格与转变会计监督职能结合起来,积极探索会计管理工作新思路新方法,促进会计工作转型升级。
2.为贯彻落实新《会计法》,我厅正按有关程序废止《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会〔2014〕55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的通知》(辽财会〔2014〕707号)、《关于修订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会〔2016〕611号)等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修订《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辽宁省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辽财会〔2016〕317号)等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确保新《会计法》落实到位。各市财政局应当根据新《会计法》做好本地区涉及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3.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各市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等工作。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4.原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调整作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不再承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发证、换证的相关功能,继续保留会计人员管理其他功能,用于服务管理会计人员。各市财政部门可以继续为会计人员提供学历、工作单位、省内属地等信息变更服务。请各市做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维护工作。
附件:《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
辽宁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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