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发〔2016〕16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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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陕发〔2016〕16号        2016年7月16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加快推动价格机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决定、放管结合、问题导向、统筹兼顾、上下联动原则,全面深化价格改革,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提升价格服务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谱写陕西追赶超越新篇章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灵活有效的价格调控体系基本健全,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制度基本建立,优质高效的价格公共服务体制基本形成。

二、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


(三)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与保护农民利益并重,采取“分品种施策、渐进式推进”办法,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制度。建立健全农产品成本调查、价格监测信息系统,注重数据分析、应用和共享,为政府制定农产品价格调控措施、农业补贴政策提供决策依据。按照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的原则,综合考虑农民合理收益、财政承受能力、产业链协调发展等因素,探索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密切关注生猪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定期发布猪粮比价、猪料比价、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等信息,适时采取收储或投放生猪和猪肉的措施,稳定生猪和猪肉市场价格。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开展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试点,支持通过财政专项资金、价格调节基金对投保人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将政府调控与商业保险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农业生产者依托价格指数保险规避市场风险,稳定农产品市场价格。

(四)加快推进能源资源价格市场化。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思路,推进天然气、电力等能源价格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还原能源商品属性。合理制定省内天然气长输管道管输价格和城市配气价格,鼓励天然气大用户、分布式能源项目、加气站与天然气经营企业协商确定具体价格。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快放开气源和销售价格,逐步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推行输配电价与发售电价分开形成机制,单独核定输配电价,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在放开竞争性环节电价之前,适时启动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调整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使电力价格更加灵敏反映市场变化。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科学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改变对电网企业的监管模式,逐步形成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及时全面落实国家放开成品油价格政策。逐步理顺水资源价格,基于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的原则,合理调整水利工程供水和城市供水价格。继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合理调整农业水价,建立精准补贴机制。完善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积极推行两部制热价,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热。

(五)完善环境服务价格政策。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完善环境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统筹运用环保税收、收费、价格政策,加大经济杠杆调节力度,逐步使企业排放各类污染物承担的支出高于主动治理成本,引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研究制定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探索建立政府向污水处理企业拨付的处理服务费用与污水处理效果挂钩调整机制,促进污水处理企业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效率。对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实行鼓励性价格政策,鼓励工业等行业使用再生水。合理制定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

(六)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对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对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及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积极探索按病种、服务单元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的办法。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管规则和监测体系。同步强化价格、医保等相关政策衔接,充分发挥医保控费作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基金支付标准,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

(七)健全交通运输价格机制。完善道路客运定价规则,逐步推进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价格管理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交通运输经营。进一步完善道路客运政府指导价与油、气等能源价格联动机制。试点推进道路客运价格市场化改革,对竞争充分的客运班线或城市间与高铁并行的客运班线,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推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市场化改革,由道路客运企业和客运站依据服务项目、服务品质协商确定服务价格。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确定。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出租汽车多元化服务融合发展,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价格行为,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以及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县放开出租汽车运价管理。

(八)加快推进教育、养老、旅游等服务价格改革。清晰界定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区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建立健全公益性服务财政投入与价格调整协调机制,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满足多元化需求,保证行业可持续发展。教育、文化、养老、殡葬等公益性服务要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程,实行分类管理。实施好13年免费教育,从2016年秋季起实行高中免费教育政策,对公办普通高中学生免收学费,对民办高中学生按同级公办高中学费标准予以减免。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向城市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完善以生均培养成本和财政投入为基础的公办高等教育学费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优质优价原则适当拉开不同学校、学科和专业之间的学费差距,鼓励优势学科、特色专业优先创新发展。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对“三无”老人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其余养老服务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分类推进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改革,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他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充分运用价格杠杆、门票优惠等措施促进旅游消费。落实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减免收费政策,加大对服务业发展和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

(九)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着眼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需要,遵循市场化原则,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调动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对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有效促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综合性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三、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十)健全生产领域节能环保价格政策。建立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价格体系,逐步使能源价格充分反映环境治理成本。进一步实施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等环保电价政策,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认真贯彻国家对电解铝、水泥等行业实行基于单位能耗的阶梯电价政策,对超限额标准用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继续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实行差别化电价、水价等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完善工商业、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十一)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和财税制度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促使企业从依靠过度消耗资源、低性能低成本竞争向依靠科技创新、实施差别化竞争转变。加快居民用水、电、气、热户表改造力度,全面落实阶梯价格制度。完善涉及水土保持、草原植被、森林植被等资源环境收费基金或有偿使用收费政策。

(十二)创新促进区域发展的价格政策。凡具备竞争条件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放开价格管理,由投资经营主体和用户协商确定价格;不具备竞争条件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定价权限授权给设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健全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结合创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研究制定适应自由贸易区发展的价格政策,能够下放到区内自主实施的尽快下放,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四、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十三)加强价格法制建设。紧密结合价格改革、调控、监管和服务工作实际,及时修订《陕西省价格条例》、《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加快制定成本监审、价格听证、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等法规规章,逐步构建完善的地方性价格法规体系,全面推进我省依法治价进程。

(十四)严格限定政府定价范围。实行政府定价项目清单管理,政府定价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确保政府定价目录之外无定价权。建立政府定价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定期评估价格改革成效和市场竞争程度,适时修订《陕西省定价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五)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定价规则,推动由直接定价管理向用办法、规则管理转变;加强成本监审,推进成本公开,坚决管细管好管到位,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定价的自由裁量权;完善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提出定调价方案建议,探索委托第三方组织价格听证的方式,广泛听取社会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政府定价程序科学、明晰规范、公开透明,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

(十六)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坚持成本监审原则,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严格执行中省有关成本监审的法规规章,分领域、分行业制定成本监审规则,探索成本调查监审引入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审核服务,不断完善成本监审机制,规范成本监审行为。建立成本监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应实行成本监审的,要逐步建立健全成本公开制度。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机构的规定公开成本,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五、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更好服务宏观调控

(十七)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认真研究新常态下价格运行规律,定期统计公布居民消费价格和生产者价格指数,注重价格政策与财政、货币、投资、产业、物资储备等政策措施的协调配合,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调控、综合调控、精准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

(十八)完善价格监测分析预警体系。密切跟踪经济形势和市场价格动态,改进价格形势分析制度,深入研判价格走势,切实做好通缩、通胀预警。健全价格实时监测直报系统,完善品种、指标体系,依法合理设立价格监测网点,逐步构建价格大数据平台。加强价格监测数据的分析运用和信息发布,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潜在性的价格异常波动问题,建立健全报告制度,提高价格监测预警的准确性和前瞻性。

(十九)创新价格调控方式。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建立健全粮食、食用油、冬春基本蔬菜等重要商品收储制度,确保粮油、肉禽、蔬菜、食盐等重要民生商品的市场供应。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定期发布“价比三家”民生价格信息,引导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统筹安排价格调节基金,进一步发挥保供稳价作用。完善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置体系,实行分级预警响应制度,做好事前预警防范、事中快速反应和事后妥善处理工作。构建陕西大宗商品价格指数体系,对国内外影响大、市场份额高的重要商品,分类编制价格指数,提升我省价格话语权。

六、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二十)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特别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商品和服务,应积极探索分行业依法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特别是市场相对封闭和价格易受操纵等领域,要研究制定相应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给市场主体明确的法律预期。

(二十一)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建立机构权威、法律完备、机制完善、执行有力的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体系,切实保障执法装备,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必须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探索创新价格监管的方法手段。坚持把全面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作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基础性工作,积极推行明码实价,严厉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深入开展对价格行为合法性和价格水平合理性的公正性认定。利用“互联网+”建立非现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机制,增强问题的预判研判能力。推行网格化监管模式,建立以市场巡查、提醒告诫、约谈为主的防范机制。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重点关注节假日、重大活动及特殊时期市场价格行为的变化,依法维护消费者、经营者价格权益。建立上下联动和部门协作机制,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作用,形成市场监管合力,引导经营者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规范通信资费行为,严厉打击宽带网络建设环节中的价格违法行为,推进宽带网络提速降费,促进“宽带陕西”建设。督促通信企业通过网上公示、资费查询、费用提醒、费用差错退还等手段,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二十二)强化反垄断执法。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指导政策制定机关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促进产业、投资等政策与竞争政策相协调,探索切实可行的竞争政策实施路径,及时纠正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建立健全垄断案件线索收集机制,拓宽案件来源渠道。密切关注竞争动态,加强对重点行业、社会组织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竞争行为的监管。对涉嫌垄断的行为及时开展反垄断调查,着力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依法公布处理决定,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合理竞争倡导和反垄断法律宣传、培训工作,不断扩大反价格垄断工作影响力,提高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意识,促进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

(二十三)发挥好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加强12358价格举报投诉受理、处理机制建设,保障12358系统人员稳定,借助社会力量充实价格举报值守人员,切实做好价格举报电话值守工作。建立健全重点单位(企业)价格投诉应急联系人制度。加强价格举报数据分析和研判,适时发布维权提示和预警信息,警示经营者、引导消费者。

(二十四)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工会组织等义务价格监督员和企业物价员队伍,构建价格社会监督网络,有效发挥价格监督员和物价员在市场网格化监管中的作用,形成规范价格行为的约束机制。依托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和价格诚信社会评价机制,探索经营者信用等级划分,对经营者实施不同程度或频次的监管。广泛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推动价格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价格台账及相关制度。支持鼓励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价格社会监督,引导和督促经营者加强价格行为自律。

七、立足职能转变,提升价格公共服务水平


(二十五)加强价格信息服务。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定价主管部门应依法公布主动或依申请公开的价格政策、价格信息、定价目录、权责清单等事项,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正确引导市场价格行为。倡导行业协会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为企业和社会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信息服务。

(二十六)提升价格认定工作质量。依法开展涉案、涉纪、涉税等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为司法、纪检监察、行政工作提供公共服务。

(二十七)做好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构建便捷、高效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制,推进价格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扎实做好重大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重大突发事件中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化解价格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八、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强组织协调,全力推动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凝聚共识、形成合力,打好推进价格机制改革攻坚战。要与财政税收、收入分配、行业管理体制等改革相协调,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合理区分基本与非基本,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需求侧管理与供给侧改革等关系,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切实防范各类风险,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要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在价格形成机制、调控体系、监管方式上鼓励探索创新、先行先试,成熟一项、总结推广一项。要狠抓落实、加强督查、强化问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根。

(二十九)稳定物价机构,强化能力建设。在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同时,切实做好价格调控、监管、服务等工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夯实工作基础。借助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进价格信息化建设。鼓励省内高校、科研机构与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创建价格研究机制,提升价格理论研究水平,充实价格政策工具箱,为价格工作提供有效理论支撑和政策储备。

(三十)兜住民生底线,增进人民福祉。站在人民立场做好价格工作,在政府定价策略上突出保障改善民生和陕西特点,让群众看到价格改革成果、有更多获得感。稳慎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深入分析政策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制定配套措施。完善我省城乡低收入群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和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对特困人群的救助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三十一)注重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坚持舆论宣传与价格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加大对全面深化价格改革、规范政府定价、强化市场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执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准确解读价格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应对突发舆情,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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