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价成发〔2017〕33号《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浏览量:          时间:2018-03-24 23:01:34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价成发〔2017〕33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神木县、府谷县物价局,各扩权县(市)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提高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行为,我局制定了《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陕西省物价局

2017年3月17日



 


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成本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6〕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3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成本信息公开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本信息,是指经营者制作的会计成本信息,以及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制作的定价成本信息。

第四条 成本信息公开主体,定价成本信息由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公开,会计成本信息由经营者负责公开。

第五条 成本信息公开按照会计成本信息、定价成本信息的制作次序,依次公开。

第六条 定价成本信息应当在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会计成本信息可在价格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也可以在经营者门户网站公开。

第七条 成本信息公开实行定调价公开和定期公开两种形式。                                                           

实行定调价公开的,应在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公开成本信息。

实行定期公开的,会计成本信息公开时间间隔为1年,定价成本信息公开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年。

第八条 成本信息公开内容:

会计成本信息,包括经营者按照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核算的商品和服务会计成本资料,经营量或服务量信息,经营者资产、负债、劳动力使用情况等信息,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定价成本信息,包括经营者上报成本,价格主管部门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定价成本及其构成等信息,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成本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十条 成本信息公开实行目录管理,成本信息公开目录由省物价局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成本信息公开主体应当对公开的成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成本信息公开主体应当对公众咨询、质疑或者建议及时答复。由经营者负责答复的,应当将答复情况书面告知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一些领域的商品和服务成本信息公开,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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