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价调〔2016〕609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豫发改价调〔2016〕60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5月17日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投资的系列政策措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合理价格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在补短板、惠民生中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现就利用价格收费政策,支持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领域开展特许经营,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立足省情,围绕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创新投融资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增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建设吸引社会投资能力,激发社会和民间投资活力,着力扩大有效投资,发挥投资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强基础、惠民生的关键作用。
(二)基本原则
公众受益。坚持将政府政策目标、社会可承受能力和社会资本的运营效率、技术进步有机结合,促进竞争和创新,确保特许经营项目公共利益最大化。
合理收益。在补偿成本的前提下,考虑社会可承受能力等因素,保障特许经营项目获得合理且长远的收益,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
优质优价。根据特许经营项目产品、服务的类型和层次,实行差异化收费政策,推行优质优价的“使用者付费”机制,满足社会公众合理的差别化消费需求。
公开透明。实行阳光化运作,依法充分披露项目价格的形成机制、相关依据和变化调整情况,保障公众知情权,对参与各方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
二、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积极引导社会投资
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引导作用,促进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不断增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一)能源领域
1、电力: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思路,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分步实现发售电价由市场形成。其中:火电执行国家标杆电价政策,并适时与电煤价格联动;新建小水电机组上网电价标准为0.32元/千瓦时。
2、可再生能源:新建风电、光伏发电、农村生物质发电、垃圾发电、沼气及垃圾填埋发电等执行标杆电价政策,根据国家政策和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发展规模、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调整上网电价,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鼓励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上网电价。
3、管道天然气:积极推进非居民用气市场化改革,鼓励直供用户与供气单位协商定价。按补偿成本、获得合理利润并适当兼顾用户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管输及输配价格,其中:输配及销售价格由各市、县核定。成本利润率暂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基准利率加2个百分点确定。
4、供热:鼓励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加快推进供热按热量计量收费,建立煤热联动机制,鼓励供热用热双方协商确定热价。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各市及省直管县制定和调整热价。价格按成本利润率不高于3%,或净资产收益率按高于长期国债利率2-3百分点核定。
(二)交通运输领域
1、高速公路:社会资本参与新建高速公路项目,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偿还贷款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确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2、城际铁路:放开城际铁路客运票价,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
(三)水利领域
1、中小型农田水利:按照收益适当高于长期国债收益率的原则由市、县核定水价。优先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行分类水价和阶梯水价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健全投资回报。
2、非农业用水: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3个百分点确定。按照管理权限,分级核定水价。今后,本着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鼓励供水单位与终端用户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等因素协商确定水价。
(四)环境保护领域
污水处理设施:综合考虑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由各市及省直管县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设市城市新建污水处理厂按照居民每吨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其他城镇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的标准调整到位。
(五)市政工程领域
1、供水: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各市、县核定价格。利润率按净资产利润率8-10%管理,其中还贷期按12%控制。
2、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建设停车设施,由双方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收费标准。
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按照既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又有利于调动管线单位入廊积极性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使用费标准原则上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对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由城市人民政府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关系,合理制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
上述价格或政策,如有变动,按最新政策执行。其他领域和行业,可参照本指导意见,依法依规给予价格政策支持。
三、健全价格形成机制,保障社会资本合理收益
按照公共利益最大化和社会投资者取得合理收益相统一的原则,根据不同行业盈利水平和经营特点,完善价格调整补偿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项目收益机制,有效激励社会资本投资热情,保障特许经营项目落地。
(一)理顺价格关系。对特许经营项目,凡不属于政府定价目录的产品和服务,一律实行市场化定价,即由项目法人自主定价、自负盈亏。凡属于政府定价目录内的产品和服务,根据国家和本省确定的定价权限,积极推进公共服务领域价格改革,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加快理顺公共服务价格。
(二)科学调整价格。加强投资成本和服务成本时效性监测,依据项目运行、成本变化和绩效评价情况,健全公共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广泛听取社会资本、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确保定价调价的科学性。
(三)强化价格监管。加强价格行为监管,项目单位要及时披露项目运行过程中的成本经营变化、公共服务质量等信息,以提高项目价格透明度。严肃查处项目法人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随意提价,损害公共利益、获取不合理收益的行为。
(四)合理弥补资源。建立价格与补贴、投资的协同机制,对通过调整价格经营收入仍不能达到社会资本合理收益的特许经营项目,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同时,政府应依法依规为特许经营项目配置土地、物业、广告等经营资源,为稳定投资回报、吸引社会投资创造条件。
(五)推进政府购买。对准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项目,本级政府又没有相应资源弥补社会资本或弥补的资源不足以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的,政府可以与社会资本签订长期的维修养护、大修改造合同或代替使用者付费、补贴运营等方式购买服务,确保社会资本的合理收益。
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建设运营,是推进价格机制改革、扩大社会投资、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履行职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化公共服务领域价格改革,加强价格政策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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