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能源〔2018〕64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发电企业市场注册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3-25 01:20:36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发电企业市场注册工作的通知




豫发改能源〔2018〕64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河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华润、华晨河南(分)公司,省投资集团,有关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河南省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体制改革4个专项试点方案的通知》(豫电改办〔2017〕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关于发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履行“注册、承诺、公示、备案”手续的要求,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规范发电企业市场注册程序,现就开展发电企业市场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引导发电企业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一)鼓励省内发电企业注册成为市场主体。符合我省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可自愿注册成为市场主体。参与我省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应履行注册、承诺、公示、备案的手续,注册成为合格市场主体。

(二)鼓励省外发电企业注册成为我省市场主体。在经济、环保、安全的原则下,推进外购电量中国家计划、政府间协议计划电量逐步进入我省电力市场,公平参与竞争,并合理承担辅助服务。结合我省电力市场建设进程,将适时放开省外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注册成为我省合格的市场主体。

(三)逐步扩大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既有燃煤发电企业计划电量逐步减少,最终达到除优先发电计划外,其他电量均通过市场化交易实现。中发〔2015〕9号文颁布实施后核准的煤电机组,除办理市场准入手续所需的试运行电量外,原则上不再安排发电计划,不再执行政府定价,投产后一律纳入市场化交易和由市场形成价格。

二、市场注册基本条件


省内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备电厂,省外“点对网”专线送电的燃煤发电企业等满足以下条件,均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市场注册事宜。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经其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市场交易;

(二)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正式进入商业运营,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机组主要技术和能耗标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三)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三、注册准入程序


河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交易中心”)承担全省发电企业注册服务及日常管理工作。发电企业可通过河南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地址:https://pmos.ha.sgcc.com.cn),自愿注册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

(一)“一注册”。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可自愿登录河南电力交易平台,按规定填写注册信息,办理网上注册。发电企业在提交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将纸质材料提交至电力交易中心以备审核。发电企业对注册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交易中心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并进行公示。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电力交易中心应在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补充和完善。

(二)“一承诺”。发电企业办理注册时,应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相关资料,签订《发电企业信用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书规定的相关义务。

(三)“一公示”。电力交易中心要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hndrc.gov.cn/)、“信用河南”网站和河南电力交易平台等将发电企业满足注册准入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电企业,自动纳入市场主体目录。公示期间存有异议的发电企业,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市场主体目录。存有异议的发电企业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上报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河南能源监管办等有关部门核实处理。

(四)“三备案”。电力交易中心应按月汇总市场主体注册资料及情况,向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河南能源监管办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

当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发电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公司名称等有重大变化的,发电企业应再次予以承诺,电力交易中心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市场退出机制

建立发电企业市场信息动态管理机制,畅通发电企业准入和退出通道。

(一)发电企业自愿退出市场,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电力交易中心提出退出申请,申请退出前应妥善处理好相关事宜。申请内容包括:1、市场退出原因;2、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及结算情况;3、尚未履行的市场交易合同及对未履行合同的处理协议;4、其它说明材料。

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对发电企业提交的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资料不全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企业补充完善;对符合要求且审核通过的,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二)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退出条件的发电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其所有已签订但未履行的交易合同按合同约定办理。如约定不明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交易合同各方意愿,通过河南电力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发电企业或按有关规定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五、其他事项

(一)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指导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做好市场注册工作。

(二)电力交易中心要做好发电企业市场注册管理工作,编制河南省发电企业市场注册操作指南,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公布。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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