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办〔2017〕948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豫发改办〔2017〕948号
各省辖省发改委、物价局(办):
近年来,我省发展改革系统各单位不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体制机制,信息公开工作效率和质量得到明显提升。与此同时,各单位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我委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也发现一些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等有关规定及国家发改委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说违法案件通报(发展改革情况通报 2017年37期),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
(一)政府信息的定义: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四)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已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应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本意
(一)实施《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二)设立依申请公开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同时,为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三、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条例》规定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基本方式,二者相辅相成。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大大减少依申请公开数量。各部门要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增强主动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全面、主动公开。各部门要细化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范围,强化政务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主渠道作用。
(二)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政务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尽量避免将公共性政府信息只向个别申请人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四、明确“一事一申请”的政府信息申请原则
(一)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二)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五、妥善处理研究课题类申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对于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因其不同于《条例》规定一般意义上的申请,且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设置依申请公开的立法本意,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
(一)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
(二)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
六、强化完善保密审查和协调会商
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七、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办理
《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八、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地答复申请
一般答复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部门职责并可予以公开的,须在规定办理时限内,按申请人提供的获取方式予以答复。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可回复“按(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规定,你申请的政府信息与你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不予提供”。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可回复“你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并明确引述《条例》对政府信息的定义。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单位申请,可回复“你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我单位职责,建议向***单位咨询或提出申请”。
(五)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回复“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并引述《条例》或其他法规中相应的条款。对于可能涉及保密的政府信息,应征求保密部门意见,并回复“你申请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保密信息,正征求保密主管部门意见”,需要延期的,要明确提出延期日期及《条例》中的依据。在收到保密主管部门意见之后,视情况再决定是否公开,并及时再次回复办理情况。
(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若第三方为多个单位或个人的,须全部同意,方可公开。但是,若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七)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描述不明确,行政机关无法有效查询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并明确告知申请人《条例》中所涉及的条款。
(八)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应依据《条例》对政府信息的定义,对申请人说明情况。如属涉及本单位工作职责的业务咨询,可视情况予以答复,但要明确告之申请人其申请的性质。
九、准确、规范援引法律法规条文
行政机关作出政府信息答复时应当准确适用法律,既不能不援引法律,也不能仅表述为“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而不指明具体条文,应表述为“根据《**》第**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答复时有可供援引的法律依据而未援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如果《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等相关规定中有对应条文可供援引的,也应当规范援引。
各单位针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认真分析,依法处理,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规章制度,积极稳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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