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委发〔2016〕46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辽委发〔2016〕46号 2016年12月26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精神,适应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主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努力实现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人口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现辽宁全面振兴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尊重家庭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引导群众负责任、有计划地生育。
——创新发展。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
——法治引领。充分发挥立法对完善生育政策和服务管理改革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法治水平。
——统筹推进。注重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做到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与服务管理改革同步推进、配套政策措施同步制定。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和家庭发展支持体系较为完善,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诚信自律的多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计划生育治理能力全面提高;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人人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保持适度生育水平。
二、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四)依法组织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和完善与全面两孩政策相配套的管理办法,清理与之不相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综合评估人口发展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政策平稳落地,生育水平不出现大幅波动。(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进一步优化生育登记服务流程,简化登记手续,推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个人承诺和委托代办等多种便民措施,为群众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计划生育等服务。严禁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落户、入托、入学等挂钩。(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六)加强出生人口动态监测。开展人口变动情况调查,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建立主动采集、办事采集和协同采集相互补充的信息采集制度。推进生育登记、孕产妇保健、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信息共享,以及户籍管理、婚姻、社会保障、教育、人口健康等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发布出生人口信息,分析出生人口变动对妇幼卫生、妇女就业、教育等公共服务可能带来的影响,为制定和落实风险防控预案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妇联)
(七)加大依法治理工作力度。建立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履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任务,加强机构和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实行社会抚养费征收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推行公民计划生育信用体系建设,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确有实际履行能力但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尊重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隐私,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法院)
(八)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医养结合等服务机构,鼓励用人单位设置哺乳场所、配套必要设施。健全以基层医疗机构为基础,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及妇女儿童专科医院为主体,大中型综合医疗机构、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技术支撑,民营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推进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加快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等紧缺人才培养。全面完成省以下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优化资源整合工作。省、市、县三级都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大力提升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九)加强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推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城乡居民全覆盖工作,加强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指导与督导,加强高龄孕产妇、再生育和不孕不育人群的服务指导。强化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服务。扎实做好妇幼健康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筛查登记、转介治疗、康复训练工作,提高人口素质。进一步完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抢救网络建设,健全转诊制度,畅通“绿色通道”,保障母婴安全。为育龄妇女免费提供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完善避孕药具管理服务,减少非意愿妊娠。(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以推动做好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深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机制建设。加强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和重点问题研究,推进信息化应用。加强市、县(市、区)流动人口管理,县(市、区)配备专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做好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生育登记服务,把流动人口纳入常住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范围,加强流动人口政策和基本权益的宣传倡导、分类管理、信息共享。持续开展流动人口关怀关爱和维权服务月活动,促进社会融合。鼓励合理建立流动人口公共服务社会组织,创建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品牌和服务模式。(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一)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完善宣传倡导、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稳定和加强县、乡级计划生育工作力量,每个行政村保留1名计划生育专干、4名计划生育中心户长,承担计划生育、医疗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疾病防控的宣传教育以及综合监督信息等工作任务。妥善解决好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的报酬待遇、养老保障等问题,享受村“两委”班子主要成员待遇,计划生育中心户长报酬采取省财政拨付、各级财政配套的方法给予误工补助。(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生力军作用,切实加强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能力建设,创新基层组织设置,重点在企事业、新经济组织及流动人口集中地建立计划生育协会,实现全覆盖。组织广大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员及志愿者,开展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流动人口服务等工作。在城乡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引导群众广泛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整合社会资源,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慈善与帮扶救助活动。(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省民政厅)
四、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
(十三)完善和深入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奖励扶助制度。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的特别扶助和奖励扶助政策,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加大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退休补助费兑现力度。各地区要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档案,健全特别扶助对象联系人制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扶助关怀活动,妥善解决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问题,组织开展重大节假日走访慰问暖心活动,开设12320卫生计生热线服务专席、建立微信互动圈、逐步开展一键呼叫紧急求助和应急服务。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各级计生协会要充分发挥枢纽平台作用,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就医“绿色通道”,政府相关部门优先安排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入住政府开办的养老机构。总结推广各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社会环境。(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四)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高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为老年人提供住院治疗、康复护理、生活照料、临终关怀等健康养老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连续性健康管理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老龄办、辽宁保监局)
(十五)全面开展家庭发展促进计划和生育关怀行动。广泛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和实施新家庭计划。抓好新家庭计划项目和计划生育家庭科学育儿、青少年健康发展等工作,探索健全家庭健康服务体系,增强社区幼儿照料、托老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等服务能力。加大对残疾人家庭、贫困家庭和独居老人的帮扶支持力度。通过生育关怀专项资金等,积极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省民政厅)
(十六)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严肃惩处,对性别比偏高的地区加强综合治理力度。提高出生人口性别统计监测水平。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圆梦女孩志愿行动,创造有利于女孩成长成才的社会环境。依法保障妇女的宅基地、房屋等财产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依法保障女性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落实生育保险相关待遇,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的措施,支持女性生育合法休假后重返工作岗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落实党政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列为重点民生工作,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表彰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牵头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八)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度,统筹部署计划生育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编制实施好妇幼健康和计生服务机构的专项建设规划;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儿科医生队伍建设;教育部门要提早规划教育资源配置;财政部门要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保障政策,以及免费优生健康检查等所需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医疗和生育保险政策,支持妇女平等就业,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九)深化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深入研究新形势下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的变动趋势,编制我省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科学评估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准确研判生育水平变动态势,做好政策储备。重点研究生育、就业、社保等涉及民生领域的政策,关注流动人口和重点保障人群。建立健全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与人口发展影响评估机制,促进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十)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和正确理解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取得的伟大成就,做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解读。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纳入宣传总体规划与部署,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编写宣传提纲和宣传读本,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强化正面宣传,弘扬时代正能量,营造支持政策落实和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二十一)强化督导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改革任务,明确实施步骤。加强对各项改革措施的跟踪评估,督促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各市委、市政府每年要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省委、省政府将定期开展督查。(牵头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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