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委办发〔2017〕42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委办发〔2017〕42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6日
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7号)精神,确保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有序实施,结合辽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维护农民集体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切实发挥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
(一)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办证工作。做好有关土地所有权数据入库整理、相关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在已完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确权基础上,逐步开展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确权工作,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权益。(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二)支持农民集体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在审批承包地调整意见时,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给予答复。(省农委、省林业厅、省畜牧局等负责)
(三)规范集体土地承包行为。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督促农民集体按程序发包集体土地。对外发包的集体土地,要及时备案。提示农民集体按时收回到期的集体土地,禁止农民集体发包尚未到期的集体土地。(省农委、省林业厅、省畜牧局等负责)
(四)支持农民集体行使监督权。贯彻落实国家惠农政策,支持农民集体对集体土地行使监督权。存在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的农户、单位或个人,不得获得与农村土地挂钩的惠农政策性补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等负责)
二、稳定农户承包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户依法享有集体土地的承包权。
(一)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积极推进村组与承包农户核定确权面积,完善承包合同、土地台账、土地承包权登记簿;推进确权工作整体完成的县(市、区)数据汇交及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在具备条件的县(市)启动颁证工作。开展全省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工作,推进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成果利用。(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全面落实集体林、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大力推进集体林权数据建库工作,建立草地确权承包数据库。(省林业厅、省畜牧局负责)
(三)加强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指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制定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及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部门审核后,将农民集体收到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给被征地农户。(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等负责)
(四)调动承包农户改善生产条件的积极性。支持和引导承包农户联合开展打井、修建水塘等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提高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对承包农户建设农业生产项目及附属、配套设施占用土地的,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用地指标、相关税费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五)开展农户承包权有偿退出试点工作。指导试点地区探索退出条件、补偿额度、收回土地办法等,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按时完成试点工作任务,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并带动其他地区工作。(省农委,承担试点任务的市政府等负责)
三、放活土地经营权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实现农业要素资源合理配置。
(一)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整合各类资源,逐步建立服务全面、规范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强化技术手段,完善监管办法,推进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规范流转。(省农委、省林业厅、省畜牧局等负责)
(二)强化农村土地调解仲裁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县级仲裁机构建设,推进市级仲裁委员会建设,拓宽涉农区土地承包纠纷化解渠道,乡镇政府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村要设立调解小组,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省农委,各市政府等负责)
(三)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主体。依法保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取得的土地经营权,鼓励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使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联耕联种、代耕代种等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积极培育各种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扩大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拓展服务领域,完善服务机制。(省农委、省林业厅、省畜牧局、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垦局、省供销社、省财政厅等负责)
(四)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的政策支持体系。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服务模式和信贷产品,将信贷资源适当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倾斜。加大财税扶持力度,给予相关涉农保险产品保费补贴或政策优惠等措施,推动形成和完善保险保障机制。对符合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依托现代农业人才支持计划,逐步加大农村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力度,充分利用高中等职业教育资源,采用“送教下乡”和“集中培训”等方式,共同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试点工作,确保具备条件的经营者接受培训。(省农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辽宁银监局、辽宁保监局等负责)
(五)推动金融服务创新。稳妥有序推进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总结和宣传试点工作经验,开展试点效果评估。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扎实推进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推动保险公司发展相关权益抵押类保证保险产品,稳定经营权流转关系;加强信贷风险识别防范,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健全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辽宁保监局、辽宁银监局等部门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领会中央“三权分置”要求,按照尊重农民意愿、守住政策底线、坚持循序渐进、坚持因地制宜的工作原则,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相互关系,运用理论指导改革实践,不断探索和丰富“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工作力度,将“三权分置”政策措施宣传到村、到户。加强干部培训,统一思想认识,按照“三权分置”要求,深化农村改革,推进现代农业发展。认真解决农经体系建设问题,确保“三权分置”有序实施。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密切关注、及时总结,适时调整完善措施。通过局部试点、风险评估、扩大试点、总结完善、全面实施等阶段,推进农村深化改革。要加强工作指导,建立检查监督机制,落实工作职责,督促各项任务稳步开展。
各地区要及时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形成合力,推动“三权分置”并行工作有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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