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设标〔2018〕15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1-08-15 05:48:55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实施意见




豫建设标〔2018〕1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工程造价监管是建筑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变职能的重要方面。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工程造价咨询业监管改革


(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进一步优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流程,减少资质申报材料,能够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解决的,一律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理,网上随机抽取专家,同一审核事项多名专家限时审核,远程推送审核意见。加强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登记管理,通过《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纳入全省统一监管范围。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可委托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分配的监管端口进行监管。各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备案,杜绝以各种名目要求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二)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信用信息“谁产生、谁解释”的原则,加快推进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信用体系建设,制定负面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尽快实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行政审批系统》和《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建立完善“申报前企业信用承诺,公示后专家履诺审核”的监管模式。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年报公示和信用承诺制度,通过随机抽查,对年报不真实、虚报瞒报业绩的企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利用互联网加强对在我省执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标入围信息的采集,对低价入围企业的成果文件进行重点监管,对恶意压价扰乱市场行为,一并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三)营造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环境。总结各地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经验,实施好《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规程》。发挥好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中的引导作用,积极培育具有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融合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业务开展联合经营。大力培育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试点示范,及时总结推广经验。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通过培训,提升在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中的统筹能力和作用。强化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逐步建立执业人员保险制度。

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双随机”抽查,对成果质量低劣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公示通报。严肃查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挂靠”、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行为。建立检查、举报制度,及时清出长期未履行年报义务,长期无咨询业务的“僵尸企业”。

二、加强计价依据体系建设


(一)加强建设工程定额和计价依据管理。健全“编审分离、统一发布”的定额管理机制,加强定额编制监管工作。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要发挥专业优势,加快编制完善我省定额体系,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权益;完善我省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发布机制,探索价格信息统一测算、统一管理、统一发布模式,提高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鼓励具备技术力量的市级造价管理机构和企业参与或承担定额编制任务。

(二)强化重点领域造价指标编制和监管。围绕政府投资工程,加快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工程造价指标编制。加强对安全文明施工、规费等强制性费用的监督检查。

(三)完善建设工程人工费市场形成机制。以市场人工费为导向,在合理的定额人工消耗水平基础上,运用单价法或系数法定期测算调整定额人工费。研究测算市场劳动效率与定额劳动效率之间差异及变化规律,遵照计价定额编制原则及方法,适时调整人工费。

(四)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及签订合同各环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工期。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进行质量安全、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行为监督检查时,要把工期作为检查重点。

三、提高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调解能力

(一)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强化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与调整,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规范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研究建立工程价款结算文件备案与产权登记联动的信息共享机制。鼓励采取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确保工程价款支付。

(二)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完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避免承包人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形成工资拖欠。

(三)建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宣传贯彻工程造价鉴定有关标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参与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和仲裁咨询行为,重点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和合同纠纷的调解。创新工程造价纠纷投诉调解机制,建立工程造价政策研究、工程价款纠纷投诉调解和案件分析论证专家库,培育金牌造价师队伍,鼓励金牌造价师兼职从事有偿调解工作。

四、确保工程造价制度有效实施

(一)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造价服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不断提高政府投资工程和重大工程项目工程造价服务能力,结合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结算价电子化备案管理,建立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项目信息动态共享机制,确保资金投资效益。

(二)开展工程造价信息监测。以国家选定我省为建设工程造价监测试点省份为契机,整合“河南省工程造价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河南省工程造价数据监管系统”及“河南省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资源,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备案工作,加强数据监测,变人工监管为智能监管、事后监控为实时监控、粗放监督为精准监督。

(三)建立工程造价监测指数指标。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通过工程造价监测,形成省、市工程造价监测指数,并定期发布,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价格变化及时进行研判。

(四)规范计价软件标准管理。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要定期开展计价软件执行标准情况的检查,加强对软件开发企业执行数据交换标准、计价依据和相关标准规范情况的监管,打破市场垄断,促进公正竞争。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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