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14〕9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4-02 00:17:2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4〕9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自治区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工作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通知如下:

一、提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4〕6号)精神,参照中央本级加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的做法,结合近年来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情况,从2015年起,自治区本级国有独资企业(一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在目前10%基础上,以后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到2019年提高到20%,以更好地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以及发展混合所有制等方面的作用。

二、提高国有资本收益划转公共财政预算的比例


按照《决定》关于“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结合自治区直属企业结构调整、改革改制任务进展情况,从2015年起,自治区本级逐步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公共财政预算的比例,2015年提高到20%,以后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到2020年提高到30%以上,主要用于自治区本级企业改革改制和改善民生方面。

三、规范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

(一)财政厅负责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管理。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所监管和所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审核确认及具体征收,确保监管和所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核算准确、按时缴库。其中: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须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一次性缴入国库,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入国库,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收到转让价款并按有关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入国库,应上缴的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财产分配方案审批通过或经法院裁定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入国库,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入国库。

(三)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使用统一的“一般缴款书”,直接缴入自治区国库。

此前我区有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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