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办函〔2018〕2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函〔2018〕26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当前,全省气温回升较快,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森林火情火灾频发,形势日趋严峻。为进一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充分认清持续高火险天气对森林防火工作带来的严峻挑战,牢固树立“防范第一”的工作理念,务必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当前维护林区和谐稳定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好,确保队伍、经费、物资、工作措施等落实到位。
二、各级政府要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要充实巡护力量,增设检查站点,对重点防火区域实行封山管理,对涉林旅游景区实行禁火管理。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事用火监管,民政部门要做好公墓祭祀管理,气象部门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及时发布火险信息,公检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纵火犯罪,部队、工矿企业等林区单位要落实防火措施,及时清除周边危险可燃物。各单位要加强本行业内各类林区企事业单位、施工作业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配合防火检查。
三、县级以上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森林高火险期公告、禁火令,进行森林防火全民动员。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全民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通信公司、报刊和网站要及时免费播报和发送森林防火信息,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森林防火浓厚氛围。
四、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和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有火必报、卫星热点零报告和火情信息归口逐级上报等制度。林区毗邻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切实落实联防责任。武警森林部队、森林航空消防、地方专业和应急扑火队要保持战备状态,驻军、武警、公安、消防、人武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扑火任务,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情,各级政府要及时依规启动预案,重兵快速扑救,科学处置,严防扑火伤亡事故和死灰复燃。
五、各地、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森林防火督查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因责任制不落实、野外火源管控不到位、整改措施不到位、组织扑火不得力等导致森林火灾频发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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