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3〕3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办公厅关于严禁非法开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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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办公厅关于严禁非法开荒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3〕3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非法开荒行为时有发生,个别地区呈上升态势,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有序开发。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统筹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严格规范开荒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开荒行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审批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开荒)事项。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毁坏森林、草原的,不得审批。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监察、环保、农业、水利、畜牧、林业、森林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动态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开荒行为。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各地制止和查处非法开荒行为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对越权审批开荒事项或对非法开荒行为不及时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土地开发(开荒)情况进行专项清理,对发现的非法开荒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将非法开荒清理查处情况于2013年6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抄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派出检查组,对各地清理查处非法开荒情况进行督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办公厅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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