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的通告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的通告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准入环境的若干意见》(穗府办规〔2017〕13号),自2017年9月15日起,对我市新设立(开业)商事主体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9月15日起,申请人办理商事主体设立(开业)登记时,除涉及《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详见附件1)外,可提交《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详见附件2)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对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已采取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商事主体,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增加《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所列经营项目的,应该在备案经营范围的同时,按原规定提交有效期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二、商事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增加经营场所的,暂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外地迁入本市商事主体办理迁入登记时,可参照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
三、登记机关对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发现存在提供虚假地址信息,未在登记住所经营或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11日
附件:
1.广 州市商事主体住 所(经营场 所)自主承诺申 报负面清 单
2.商 事主体住 所(经营场 所)自主承 诺申 报表
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
我市商事主体拟从事经营的项目或申报的住所房屋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
一、拟从事以下经营项目的:
(一)娱乐服务业。
1.歌舞厅经营;
2.电子游艺厅经营;
3.网吧经营;
4.儿童室内游艺厅经营;
5.射击场经营;
6.游乐园经营;
7.美容、美发服务;
8.洗浴服务;
9.足疗、保健按摩、桑拿汗蒸;
10.电影院。
(二)旅业。
酒店住宿服务。
(三)餐饮业。
1.正餐服务;
2.快餐服务;
3.饮料及冷饮服务;
4.小吃服务;
5.中央厨房。
(四)重污染行业。
1.皮革制品制造;
2.造纸;
3.电力生产;
4.废弃物治理;
5.印刷;
6.纺织品印染。
(五)危险品行业。
1.危险化学品制造、储存、经营;
2.煤制品制造;
3.烟花爆竹销售;
4.成品油仓储;
5.民用枪械制造;
6.民用枪支配售;
7.民用爆炸品经营。
(六)居民服务行业。
1.洗车服务;
2.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
(七)卫生行业。
1.医疗服务;
2.月子中心经营。
二、申报的住所房屋有以下情形的:
(一)法定用途为住宅的房产;
(二)政府保障性住房;
(三)军队房产;
(四)外国(地区)企业房产。
本负面清单日后如需调整,由市工商局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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