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2018〕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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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8〕1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激发林业发展活力,促进农民致富,保障生态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晰集体林权,加强林权规范管理


(一)依法确定集体林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把农村集体森林资源所有权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所有权和其他权益,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发放权属证书。转让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已经转让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并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其经营权稳定不变,合同不完善的予以完善,合同不合法的,依法予以纠正。(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进一步明晰产权。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均分或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林地,要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由农户持有。对联户承包的集体林地,要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鼓励建立股份合作经营机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要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发展多种形式股份合作。探索创新自留山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对新造林地要依法确权登记颁证。(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强化权益保护。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形成集体林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格局。依法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确因生态保护需要的,可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着力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间的矛盾。在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业转移人口的承包林地。有序开展进城落户农民集体林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试点。(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加强林权规范化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加强林权管理,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承包和流转集体林地,须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作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权属来源主要证明材料。加强合同档案管理,推广使用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集体林地承包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监督林业生产经营主体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并依法履行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完善分类管理制度,推进科学经营

(一)建立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公益林和商品林,建立与森林主体功能相适应、分类管理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优化公益林和商品林区划界定方法和程序,科学配置集体林地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全省集体森林资源资产信息数据库,完善全省林地“一张图”管理,将集体林地保护等级落实到山头地块,明确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向社会公示并提供查询服务。推动公益林资产化经营,探索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公益林。在不影响生态功能前提下,可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公益林发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景观利用。简化林业行政审批环节和手续,明确禁止性和限制性行为,减少对集体林微观生产经营行为的管制,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全面推行集体林采伐公示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公示采伐指标分配详细情况。(省林业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公益林保护管理。实行公益林分级经营管理,合理界定保护等级,采取相应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措施,不断提高生态功能和综合利用效益。集体林地林木划定为公益林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公益林管理规定经营管理,履行管护责任,不得随意改变公益林的性质、范围和保护等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管护人员的指导培训,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者签订公益林管护责任书或管理协议,完善必要的管护设施,提升管护能力。鼓励支持建立生态林场和乡(镇)、村集体林场,实行林场化管理。建立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公益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允许对承包到户的公益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出和补进。编制公益林经营规划,建立公益林定期核查机制,探索建立政府赎买集体、个人等各类经营主体营造的生态公益林制度。(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放活商品林经营。在林地性质不变、面积不减的前提下,赋予用材林、经济林等商品林生产经营者更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完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制度,放宽集体用材林管理,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集体林开发利用。大力推进以择伐、渐伐方式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培育大径级材,提高林地产出率。进一步放活经济林生产经营自主权,经济林更新改造由生产经营者自主决定。(省林业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完善评估制度,推动林权有序流转

(一)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客观公正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价值和价格,为林权流转、林权抵押、森林保险、纠纷调处等提供科学依据。加强森林资源资产社会化评估机构和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布局优化、配置合理、适应需要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省林业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积极稳妥推动林权流转。鼓励集体林权公开、公平、公正有序流转,支持公开市场交易,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和引导农户以入股、租赁、互换、转包等多种流转方式流转林权。依托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建立规范有序、方便快捷、互联互通的全省林权流转交易平台和信息发布机制。制定林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依法规范林权流转。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在流转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或价格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省林业厅、省工商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建立林权流转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对工商资本流转林权的监管制度,对流转条件、用途、经营计划等做出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纳入信用记录。林权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能损害农民权益,不能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探索建立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制度。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评估程序合法、操作规范、结果准确、科学合理。(省林业厅、省工商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创新经营模式,发展规模经营

(一)培育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引导、支持兴办家庭林场、股份制合作林场、农村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林业专业大户,开展专业化生产经营,并逐步扩大其承担的涉林项目规模。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和林农转变发展观念,引进使用新技术、新装备,采用现代管理模式,增加技术投入,引进专业人才,优化产业链条,提高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品牌化经营水平。开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和职业森林经理人培训行动。(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积极推广收益比例分成或“实物计价、货币结算”方式兑付流转费,激发更多农户和经营主体参与林权流转。鼓励林业龙头企业与农户、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以股份式、合作式、订单式等多种方式,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鼓励林业龙头企业雇佣林权流转后有劳动能力的当地农民,从事植树绿化、抚育管理和森林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增加劳务收入。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扶持力度,支持林业生产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林业生产经营主体能力建设等,推动贫困群众精准脱贫。(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大力发展林业多种经营。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建设一批林下经济、特色林果、木本油料、苗木花卉等标准化生产基地,增加优质绿色生态林产品供给。充分发挥林业多种功能,积极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开发林业“新六产”,建设一批森林公园、观光果园等田园综合体。加快开发森林旅游、森林康养、森林体验和森林新资源食品、森林生物质能源、森林生物制药、林业新技术新材料等新产业新业态。积极开发林业碳汇项目,鼓励支持碳汇交易。探索开展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化经营。(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五、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强社会化服务

(一)完善扶持政策。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农户和生态林场、集体林场、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林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林业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造林补助、森林抚育补助、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农机购置补贴等优惠政策。积极引导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林业,支持开发利用森林资源资产发展林业产业,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推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管护等生产性服务。把林产品市场纳入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范围,在林产品主产区、主销区和集散地,建设一批现代林产品交易市场。积极发展林业电子商务,健全林产品交易市场服务体系,鼓励引导电商企业与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对接,建立特色林产品直采直供机制。(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质押贷款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发符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适度提高林权抵押率,合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期限,适当延长贷款周期。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建立“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加大开发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对林权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对出险的抵押林权进行收储。依托社会化机构,探索建立林权抵押收储中心,制定林权抵押收储制度,采取资本金注入、林权收储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多种措施支持开展林权收储业务。(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工商局、山东银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保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完善森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森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优化保费补贴比例,扩大保险覆盖面,逐步提高公益林保险覆盖率。创新森林保险模式,探索开展森林保险共保机制试点,防范分散大灾风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差别化商品林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特色经济林产品保险,增强防灾减灾能力,稳定收入预期。简化森林保险理赔程序,做到科学定损、快速理赔。研究探索森林保险无赔款优待政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与保险机构要协同配合,联合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培训等工作。(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山东保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健全林权纠纷调处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加强对林权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制定林权纠纷调处办法,明确调处范围、依据和程序。建立律师、公证机构参与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纳入法治化轨道。开设林权纠纷法律救助绿色通道,依照有关规定向低收入家庭和贫困农户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建立重大林权纠纷案件应急处置机制。探索建立纠纷调处激励办法,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林业厅、省司法厅、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五)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林业社会化服务支撑工程,支持基层林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林业技术服务体系,依托林业院校、科研和推广单位,建立科技人才资源信息库,鼓励科技人员送技术下乡、开展技术咨询、建立科技示范园区,推广林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模式。建立全省联网的林业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集森林资源、产权关系、生产经营信息于一体的管理模式,推广使用林权集成电路卡(IC卡),方便群众查询使用。(省林业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六、加强组织保障,营造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省级统筹推进、市级全面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市和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纳入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集体林权管理队伍建设,明确承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改善工作条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相关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加强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业务技能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发展集体林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省林业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大力宣传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鼓励探索创新、积极培育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加强示范引领,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持续深入发展。(省委宣传部、省林业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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