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17〕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中医药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中医药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7〕5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6〕15号)精神,加快推动我省中医药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中医医疗服务能力
(一)健全中医医疗服务网络。全面建成以中医类医院为主体、综合医院等其他类别医院中医药科室为骨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中医门诊部和诊所为补充,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服务网络。(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强化综合医院等非中医类医院中医药工作。综合医院应设立中医科或中医药综合服务区,有条件的肿瘤医院、传染病医院等专科医院设置中医科。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中医妇科、中医儿科等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建设。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加强中医药设备配置和中医药人员配备。(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支持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特色鲜明的中医门诊部发展,打造一批连锁机构和知名品牌。对社会资本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其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开办中医诊所依法实行备案制。社会办和政府办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享有同等责权。(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
(二)提升中医医疗服务水平。加强省市县三级中医医院能力建设。省级中医医院要充分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提高中医诊疗服务水平和研究能力,积极创建国家中医(专科)诊疗中心。市级中医医院要加强内涵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县级中医医院要推进标准化建设,在配备必要的医学检查诊断治疗设备和技术的基础上,强化中医特色诊疗和优势病种建设,重点加强中医特色专科和临床薄弱科室、医技科室建设。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治工作中的作用。(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
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深化医疗资源纵向整合,推动城市中医医院、县级中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实质性合作,建立医疗联合体;推进县级中医医疗资源向乡镇下沉,实现县乡一体化中医药服务。建立中医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合作的慢性病综合防治网络和工作机制。大力推广中医非药物疗法和适宜技术。(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三)促进中西医结合。支持中西医资源整合,围绕重大疑难疾病,以提高临床疗效为目标,开展中西医临床协作,形成独具特色的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加强中西医结合医院内涵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能力。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支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药理论和技能,支持中医师学习现代医学知识。加强基层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适宜技术方法培训,提升基层医务人员运用西医和中医两种手段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四)创新中医医疗服务模式。鼓励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探索融医疗、康复、预防于一体的全链条服务模式、多专业联合诊疗模式和多种中医药方法综合应用治疗模式。推动“互联网+”中医医疗,发展中医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医疗服务模式。探索互联网延伸医嘱、电子处方等网络中医医疗服务应用。推广利用信息技术提供网上预约挂号、候诊提醒、诊疗报告查询、结算支付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二、发展中医养生养老康复服务
(一)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加强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室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非中医医疗机构设立治未病科。支持社会资本开设集中医体质辨识、经络按摩、传统运动、情志调摄、中药保健等服务于一体的中医养生园(谷、馆),加强品牌建设,发展连锁经营。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养生保健机构走进机关、学校、企业、社区、乡村和家庭,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易于掌握的理疗、推拿等中医养生保健技术和方法,开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生服务,推广融入中医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中医药养生、治未病保险产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依托中医药资源优势,建设中医药养生基地和中医药健康服务基地。(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浙江保监局)
(二)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推动中医药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鼓励中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通过调整结构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并与养老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支持中医特色老年医院建设,允许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支持中医医院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机构。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开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三)发展中医康复服务。支持中医特色康复医院建设,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康复机构。加强中医医院康复科建设,通过调整结构增加康复床位数量。推动中医医院与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合作,提供具有中医特色的康复服务。建立县级中医医院与社区康复机构双向转诊机制,在社区康复机构推广适宜中医康复技术,提升社区康复服务能力。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开展居家中医康复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残联)
三、发展中医药文化和健康旅游服务
(一)传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积极组织开展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传统医药类项目的保护和传承。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的保护利用和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建设中医药博物馆、中草药博览园等。支持创作具有浙江特色、通俗易懂、贴近生活的中医药文化科普创意产品和文化精品。(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物局)
(二)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产业。发展含中医药体验、中医药博览、体质辨识与旅游于一体的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支持建设中医药特色街区、特色小镇。大力开发中医药旅游产品,开发以适应慢生活、领略传统文化、体验中医特色为主的中医药健康旅游线路,打造中医药特色旅游目的地,建设一批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
四、推进中医药继承和创新
(一)加强中医药理论方法继承和传统知识保护。加强中医药古籍普查、整理、校验、出版、研究和利用,建立中医药古籍目录和数据库。系统研究历代浙江中医流派学术理论,整理历代医家医案,继承并推广其学术思想、技术方法和诊疗经验。通过建立传承工作室、师带徒等形式,传承当代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诊疗经验。加强畲族医药的研究、开发和利用。继承传统中药鉴别、炮制、加工等技术和经验,挖掘整理民间特色诊疗技术和方药。加强对中医药百年老字号的保护。(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健全中医药创新体系。发挥全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科研主体作用,推动中药生产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加强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国家和省级重点学科及重点实验室建设。推进中医药科技资源整合,建立多学科、跨领域、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和协同创新机制。(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三)推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创新。深化中医基础理论、诊疗技术和中药理论研究。加强对肿瘤、肾病、风湿免疫性疾病、血液病、精神心理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重大疑难疾病、传染病防治的联合攻关和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推动针灸、“上火”等中医药理论与实践发展。推进中药材新品种选育和技术创新,强化浙产道地药材评价技术研究,推动重大新药创制。鼓励医疗机构与中药企业合作,研发基于经典名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等的中药新药。鼓励以中药材为原料的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和中医诊疗仪器、养生保健器械的研制开发。(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提高中医药人才队伍素质
(一)加强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培养。完善省级名中医评选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省中青年名中医和省基层名中医培养,推进中医药领军人才、骨干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开展名老中医药专家和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鼓励名老中医药专家和长期服务基层的中医药专家通过师承模式培养中医药传承人才。(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二)强化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建立健全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以及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推进中医药院校教育综合改革,提升医学生临床思维和临床实践能力。相关高校根据中医药发展需要,调整专业设置,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中医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快培养中医养生保健、康复、养老、健康管理等技术技能人才。完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加强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健全中医药继续教育体系,推进继续教育内涵建设,实施针对性培训。强化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助理全科医生培养,继续实施基层中医药人员定向培养工作。(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六、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
(一)推进中药材资源保护和规范化种植养殖。全面启动中药资源普查和种质资源保护,加快珍稀濒危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推进中药材规模化、规范化、产业化、生态化生产,重点支持“浙八味”及铁皮石斛、灵芝、西红花、银杏等道地大宗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发展林下药材生态套种和贝类、藻类等功能性海洋资源养殖。鼓励中成药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到药材道地产区建立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基地,保障优质原料供应。巩固“浙八味”等传统优势品牌,培育新“浙八味”品牌。打造一批道地、特色优势中药材保护区和主产区。(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做强中药制造工业。加快中药新药、中药饮片的开发和产业化。支持名优中成药大品种的二次开发。推进全省中药工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支持以中药为主业的龙头企业加快技术、管理、商业模式和制造方式创新,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中药企业。鼓励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和企业兼并、重组、联合等多种形式做大做强一批知名中药企业。加快推进现代中药产业聚集区建设,着力建设一批中药产业示范基地。(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做大中药相关保健产品产业。积极推进以浙产特色中药材为主要原料的保健食品、健康饮品、化妆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开发和生产,做大做强铁皮石斛类、灵芝类、蜂产品类、珍珠粉类、保健酒类等区域特色优势产业,鼓励海洋动物、海洋植物等资源保健产品开发和生产,形成一批市场竞争力强、保健功能佳、具有浙江特色的知名品牌和拳头产品。积极培育中药药膳市场。(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加强中医药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一)加强中医药标准化研究。加强中医诊疗指南、中医治未病预防保健和药膳制作标准制(修)订,完善中药、中医病历、院感、护理等质控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诊疗区(中医馆)和健康信息云平台标准研究。加强中药材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定中药材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商品规格等级标准,修订地方特色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建立中药材和中药产品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质量追溯体系,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推动中药生产企业使用源头明确的中药材原料。(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加快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加强中医医院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以中医电子病历为基础的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加强中医药大数据应用,依托省市县区域健康信息平台建设中医药数据中心和中医药健康信息平台,推进中医药信息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建立中医药产业统计监测制度。(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统计局)
八、推动中医药海外发展
(一)加强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医药交流与合作,支持中医药机构全面参与全球中医药各领域合作与竞争,鼓励和扶持中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到境外开办中医医院、连锁诊所和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支持海外留学生来我省接受中医药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和临床实习。整合中医药科研资源,为境外机构提供科研外包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外侨办)
(二)促进中医药对外服务贸易发展。建立完善中医药贸易促进体制,积极培育海外中医药服务市场。培育一批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强的中医药服务企业,打造全产业链服务的跨国公司和知名品牌。加强中医药服务贸易平台建设,鼓励援外项目与中医药健康服务相结合。加强中医药服务贸易对外宣传和推介。(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
九、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要将中医药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中医药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健全中医药管理体制。按照中医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创新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中医药管理体系,切实加强中医药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协调配合,共同推动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落实政府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政策,推动建立符合中医医疗特点的补偿机制。改革中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规范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市场价格行为。统筹考虑中医药发展需要,扩大中医医疗、养生保健、中医药健康养老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用地。(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物价局)
(四)加强行业监管与服务。健全中医药健康服务监管机制,规范行业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建立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引导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标准制订、企业自律、咨询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经信委、省人力社保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
(五)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宣传中医药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载体建设,推进中医药文化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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