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15〕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5〕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确保工业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实施产业龙头促进计划,落实支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措施,建立健全龙头企业动态管理和“直通车”服务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龙头企业经营、投资、改革等重大事项。继续实行调峰生产用电奖励,对直供区龙头企业每日7∶00-8∶00和21∶00-23∶00的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2元奖励,其中三明、南平、龙岩市可扩大到省级成长型企业;趸售县调整用电谷时段的企业延长用电谷时段3小时为每日21∶00至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上述年度用电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集团内企业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电力直接交易重点向龙头企业用户倾斜,按照平稳有序原则,逐步开放至用电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符合准入条件的用户;对参加电力直接交易企业不实行调峰生产用电奖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物价局,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二、加快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落实国家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减轻税负等支持企业技改优惠政策,推进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实行新增综合效益事后奖励政策,对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并在2014~2016年期间完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3年,按企业对地方的综合贡献分档分级给予奖励。省财政年度安排6亿元资金,重点支持龙头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扩大先进产能、延伸产业链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企业实施“机器换工”,对采购工业机器人整机或成套设备的,按其售价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50万元。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各级财政在此基础上再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科技厅、地税局,省国税局)
三、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落实好省政府支持大数据、新能源汽车、海洋经济等政策措施。设立首期规模不低于100亿元的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通过设立子基金的形式,优先支持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尽快组建总规模不低于50亿元的省电子信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作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的子基金,重点支持集成电路和显示面板等产业。由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参股组建规模不少于30亿元的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专项投资于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金融办)
四、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对重大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并购海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分别按照并购金额的10%和5%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般纳税人兼并重组,根据企业申请可直接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给予递延纳税;对一般纳税人兼并重组过程中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重组后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继续抵扣。按兼并重组后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增量部分分档给予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落实债权债务责任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对被兼并企业逾期、到期的银行贷款给予展期或转贷,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要通过综合授信,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改善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服务。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办事程序,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项目立项、环境评价、工程施工、生产许可等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变更、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资质证书、资产权属证明变更等,实行直接变更企业名称,资料不齐的,准予补齐材料办理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给予减免。将兼并重组后退出的土地收益全部返还给企业,用于支付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和搬迁改造扩大生产。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制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商务厅、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福建银监局)
五、提升园区综合水平。建立工业园区省级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园区“建设与招商、改造与提升、退城与入园、要素保障与服务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强化统筹协调,提高投资强度,提升园区发展水平。设立不少于30亿元的省工业园区建设发展基金,重点用于园区公用设施、基础设施建设,省经信委、发改委连续5年每年分别安排4500万元和3500万元对基金中的社会资本给予一定的收益补差。实行“三旧”改造政策,鼓励企业“退城入园”。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或翻建改建厂房,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继续实行多层厂房货梯补助政策。各地应盘活利用园区内企业的“征而未用土地”和“建而未用厂房”;对淘汰落后产能腾退土地的企业,进行合理评估并予以补偿,腾退土地应优先用于符合我省产业导向和生态发展要求的工业项目。鼓励沿海、山区共建园区,经省政府认定的园区,自产生财政收入之日起5年内,涉及省财政体制分成部分全额返还给园区,专项用于园区开发建设。(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科技厅、国土厅、金融办)
六、鼓励企业创新商业模式。落实支持医药、船舶、新能源汽车、电子商务及内外贸等企业拓展市场的政策措施。鼓励品牌工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对网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的企业,由省商务厅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制造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省内中小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采购系统,年新增省内配套采购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3%给予奖励;省外中标及新增配套采购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制造业企业向咨询设计、工程施工、设备租赁、仓储物流、交易市场等生产服务型经营转变,对年服务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商务厅)
七、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在挂牌当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设立省级代偿补偿资金,从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的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连续四年每年安排5000万元,与国家补助资金共同组成规模为5亿元的省级代偿补偿资金,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开展的比例分担再担保业务进行代偿补偿。省级再担保机构提供的比例分担再担保业务,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融资租赁企业向中小微企业提供租赁融资的,按当年季均融资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对省级确认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
八、开展企业能效对标。制订我省行业结构调整和能效提升指南,明确淘汰类、限制类目录及产品能耗限额,在钢铁、水泥、建陶、玻璃、造纸、印染、皮革、合成革等行业先行开展能效对标,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按0.2元/千瓦时加价征收电价,一倍以内的按0.05元/千瓦时加价征收;企业在两年内整改达标的,累计加价征收部分予以全额返还;对淘汰类、限制类装备用电分别按0.3元/千瓦时、0.1元/千瓦时加价征收电价;加价征收的资金专项用于全省节能降耗工作。鼓励企业开展节能技改,对年可节约5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200元标准奖励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节能服务公司300~500元/吨标煤的奖励。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对企业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其超额节能量指标有偿转让的收益全部留给企业;未实现节能目标的企业应通过购买节能量指标来完成节能任务。(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九、强化金融服务。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出台的加强企业融资服务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金融对工业企业的支持力度。按照工业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信贷资金的组织和调度,努力推动信贷规模的稳定增长。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海峡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将信贷资产转出表内,腾出信贷规模支持工业企业发展。推进金融产品创新,推广“无间贷”“连连贷”等无还本续贷产品,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各设区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组建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并尽快开展运作,为发展前景良好、缺少有效抵押物的工业企业贷款提供增信服务。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企业应急资金的规模,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工业企业转贷“过桥”。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要优化银行续贷土地、房屋抵押权登记服务,规范办证流程,提高办证效率。支持工业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加强政府增信服务,支持更多工业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及在银行间市场发债融资。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基金、保险、投行等方式,参与我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及其所属子基金,拓宽工业企业资本金筹措渠道。(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经信委,福建银监局)
十、减轻企业负担。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开展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和收费清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凡涉企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费。落实国务院削减前置审批方便企业投资、实行五个“一律”的决定,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并确有必要保留的,不再作为审批项目的前置条件;推行前置审批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由行政机关自行支付费用。禁止涉企评比达标活动,建立企业负担监测体系,完善企业举报和反馈机制。(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减负办、审改办,省有关部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细则,加强政策宣传,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保持全省工业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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