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18〕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4-15 03:43:19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8〕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对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30日






对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优先发展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省,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和《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是指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工作有关情况的督导(简称对市督导)。

第三条 对市督导每年开展一次,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对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标准》,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需要适时修订,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后发布。

第五条 对市督导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督导评估的内容



第六条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主要包括: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学校德育工作,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加强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等。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国家和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省重大教育政策,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国家和省重大教育工程、项目,深化教育改革开放等。

(三)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主要包括:鼓励和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进高等教育分类发展和内涵发展,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大力发展继续教育、终身教育,重视和加强民族教育,加强国防教育,办好特殊教育和网络教育,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健全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加强教育精准扶贫,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补齐教育民生短板,及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完善教育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教育公平等。

(四)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建立教育工作决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市级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优化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实施各级各类教育标准,完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强化教育督导,建立健全教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制度机制等。

(五)加强教育保障情况,主要包括: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落实教育投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等。

(六)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主要包括: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制定学校章程,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强化教学纪律,规范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教育评价制度,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内涵发展和质量提升等。
 


第三章 督导评估的实施



第七条 印发通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于每年2月底前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印发书面通知。

第八条 自查自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

第九条 督导评估。对市督导采取网络评估与实地督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三方专业机构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委托,根据对市督导评估标准,利用统计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网络评估,同时面向社会和学校开展满意度调查,于每年5月底前形成年度网络评估报告和满意度调查报告。

在网络评估基础上,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选择若干或所有设区市,随机抽取具体检查对象,随机抽取省政府督学、特约督学和其他专业人员组成省级督导评估组,进行实地督导。

第十条 反馈意见。省级督导评估组根据设区市人民政府自评和督导评估情况,列出问题清单,形成督导评估意见,向接受督导评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反馈。

第十一条 整改复查。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督导评估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在规定时间内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 发布报告。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综合设区市自查自评、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实地督导评估和整改复查等情况,形成年度设区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省级督导评估报告,报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章 结果的运用



第十三条 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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