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
浏览量: 时间:2018-04-15 05:20:40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尹力
2018年1月31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经研究,决定由省直相关部门下放或委托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管委会、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33项省级管理事项。下放项目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各片区管委会实施;委托项目由各片区管委会与省直相关部门签订行政委托书后实施。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管委会、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省级管理事项时,要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报省编办和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备案。
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发展需要,省编办会同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等有关单位可以对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管委会、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进行调整。
附件:中国(四 川)自由贸 易试验区片区管 委会实施的首 批省级管 理事项清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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