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改价格〔2016〕483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农业服务业中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4-16 00:17:02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农业服务业中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6〕483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以及我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67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产品初加工实际,现明确我省农业服务业中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范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原则上根据用电企业生产的最终产品执行相应电价,最终产品为初级加工农产品时,其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生产环节用电(详见附件)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最终产品超出初级加工农产品范围时,在农产品产地设企业生产的,可以按生产车间划分初加工车间和最终产品生产车间,其中初加工车间执行农业生产用电。除此而外的其他用电均根据受电变压器容量相应按大工业用电价格或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执行。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抄见电量起执行,如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监督检查,确保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有关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电价政策,及时做好相关用户的计量、价格等服务工作。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30日





附件:农 业服务业中的农产 品初加工用 电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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