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函〔2017〕18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双告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双告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7〕18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双告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和规范贵州省“双告知”工作的运行管理,确保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实现跨部门互联共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审批部门对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双告知”工作的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是指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申请信息是指由申请人提交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先行收件,但还未做出核准登记决定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是指经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市场主体信息。
第三条 贵州省“双告知”工作依托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双告知”平台(以下简称“双告知”平台)运行实施。
第四条 贵州省“双告知”工作是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在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注册过程中,将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等相关信息及时告知申请人,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等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同级审批部门。
第五条 告知申请人的具体内容及程序。
在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注册过程中,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双告知”平台将收到的市场主体申请信息预先推送至同级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在收到市场主体申请信息2个工作日内通过“双告知”平台完成甄别反馈工作,甄别反馈结果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后在颁发营业执照时告知申请人,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六条 告知同级审批部门的具体内容及程序。
在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注册过程中,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审批部门对市场主体申请信息的甄别反馈结果,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双告知”平台定向告知同级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及时跟进后续监管。
第七条 在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注册过程中,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等相关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发布,供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查询认领,并结合职能职责做好后续监管。
第八条 审批部门逾期未完成甄别和反馈工作的,视为不需本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对其甄别反馈的结果承担责任。如果依据法律法规确实需要审批,而因相关部门逾期未反馈视为不需要审批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甄别过程中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属于本级审批的,应当在甄别反馈结果中注明需要负责办理的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及联系方式;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属于本级审批,但需要本系统其他审批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甄别反馈结果中注明需要具体承担的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及联系方式;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属于本级及本系统审批的,应当在甄别反馈结果中注明不涉及本行业审批。
第九条 审批部门在收到同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定向告知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后,要及时按规定程序依法履行审批和监管职责。
其他未收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定向告知的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查询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发布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等相关信息,结合职责做好跟进服务。
第十条 审批部门的“双告知”工作纳入同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评价内容,由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各有关审批部门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全省系统内审批事项内部流转办理的相关制度规范,指导系统内各级审批部门做好流转事项的精准快捷办理。
各级审批部门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造成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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