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发〔2018〕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与机制建设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与机制建设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8〕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与机制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4日
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与机制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制度改革有关部署,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到2020年,按照“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要求,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补充优化全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要素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建设覆盖全省所有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体系,对重点行业和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监控;健全技术规范体系;加强数据质量管理与控制;建设完善监测大数据平台,实现各部门监测数据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初步建成全省统筹、天地一体、部门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
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建成覆盖全部县(市、区、特区)的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到2020年底所有县城建成不少于2个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2018年起已完成建设任务的站点实行第三方专业化运行与维护。2018年底建成省级环境空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实验室,9个中心城市开展常态化的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气象局,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以下均需地方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在全省八大水系主要河流和重要湖库统筹优化设置满足水质评价、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水质预警等管理需求的自动监测站点,2018年建成覆盖跨市(州)境考核断面和国家考核断面的水质自动监测站点,对已建成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点实行第三方专业化运行与维护。2018年底建成全省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实时在线传输并向社会公众实时发布。在全省主要河流干流、一级支流及径流量较大的二级支流、重点城市河段和重要湖库设立断面,实行人工监测。在国家确定的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其所在县(市、区)全部完成重金属的地表水监测断面布设。结合“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统一规划建设全省地下水监测网络,实现统一监测点位、统一技术规范、统一评价标准。(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在全省地级城市和县城全面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满足水源地保护和饮水安全需求。到2018年底,环保部门组织建设9个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动监测网络;县城、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按国家规范实行人工监测。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水质监测。(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根据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土壤污染防治管理需求,2018年底前统一规划、优化农用地土壤监测点位、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监测点位和农用地土壤质量地球化学背景监测点位,建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县级全覆盖。根据区域污染特点合理确定监测指标,结合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菜篮子”保障工程等,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专项调查监测。2019年底前,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基础数据库,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管理系统。2020年底前,建成省级土壤样品库,实现土壤样品智能化管理。(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
(五)声环境质量监测。优化调整9个中心城市区域、道路交通和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加强对城市敏感点的监测。2020年底前,建成完善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公布城市重要区域噪声监测结果;对建筑施工场地、大型机场等重点环境噪声源开展自动监测;开展车载噪声自动监测试点,试点绘制噪声地图;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铁路沿线等环境振动重点污染源开展试点监测。(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铁建办)
(六)辐射环境质量监测。优化省级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逐步推进市(州)级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建设,完善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在全省9个市(州)及贵安新区建设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点;建设省级辐射环境监测信息管理平台;强化重点辐射污染源监测,建设高风险源在线监控系统及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保系统,降低辐射事故,保障职业人员及公众安全。(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七)生态状况监测。建成由生态状况遥感监测、生态状况定位监测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构成的生态状况监测网络,综合反映全省生态环境整体状况及变化趋势。加强重点区域生态状况、突发性生态环境事件、重点污染源无人机遥感监测分析与评估能力建设。2020年底前,建立赤水桫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面生态定位监测站,构建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遥感遥测信息管理系统。(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气象局)
(八)污染源监测。建设全省污染源排放监测、评价和监控预警体系。企业依法履行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加大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2018年底前,实现所有行业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设施全覆盖。(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三、提高环境管理与风险防范科学化水平
(一)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不断提升全省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2019年底前,开展县(市、区、特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构建省市县三级预测预报体系,推进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精细化信息服务。(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
(二)水环境质量预警。建设水质监测预警系统,2018年底前,开展乌江、清水江、赤水河水环境质量预警研究,针对流域特征污染物构建水质预警模型,实现水质变化趋势预测和风险预警,2020年底前实现全省八大水系主要河流和重要湖库全覆盖。(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农委)
(三)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建立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掌握污染企业(含工业园区)及周边地区、采矿区及周边地区、固废集中处置场及周边地区、废弃污染场地及周边地区、菜篮子基地等重点区域土壤特征污染物分布特征和动态变化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特征污染物监测。2020年底前,形成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识别能力,实现高风险区土壤质量变化趋势预测和风险科学评价与管理。(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
(四)严密监控企业污染排放。2018年底前,建成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提升智能管控水平,实现污染物超标排放自动报警、在线监控信息捕获报警能力智能化,进一步增强移动危险化学品、移动放射源和重点工业园区环境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能力。(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
(五)提升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完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和专家库,建设全省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与决策支持系统。保障应急监测设备现代化、监测人员专业化、物资储备有效化,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农委)
(六)提升环境监测信息化水平。建设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信息系统与发布平台,强化大数据战略引领和大数据平台承载功能,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和单位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水文、气象以及生态状况监测数据,到2018年底全部实现融合互通、集成共享。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数据支持。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对外发布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结果。(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
四、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保障机制和措施
(一)加强生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按照垂直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实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垂直管理制度,厘清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加强和规范环境监测机构和编制管理,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确保监测网络有效运行。(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估和考核制度。依据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结合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及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完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生态环境质量评估考核制度,纳入全省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实施。(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统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
(三)强化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机制。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
(四)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按照政府扶持、市场运作、行业自律、备案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在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行维护等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
(五)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综合能力。在2014年至2017年全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作基础上,根据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确定的监测事权配置要求,实施新一轮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补充优化空气环境、地表水、饮用水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等网络,进一步提升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解决现有监测网络范围和要素覆盖不全、信息化水平和共享程度不高、监测与监管结合不紧密、监测数据质量有待提高等突出问题。2018年底,建成省级环境污染物来源解析实验室和省级土壤环境监测专项实验室。2019年底,市(州)级在基本具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能力基础上,形成土壤和重金属环境监测专项能力,县(市)级在已具备饮用水水源水质基本指标监测能力基础上,强化辖区污染源执法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2020年底,建成省级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超级站和地面生态定位监测站。(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及机制建设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及机制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考核目标。
(二)分解落实任务。各地和有牵头事项的省直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责细化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在2018年9月底前编制地方和部门2018年至2020年的实施计划,2018年底前,完成监测网络现状调查,梳理现有监测点位、指标、技术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确保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及机制建设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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