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发〔2018〕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04-16 02:47:0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8〕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多样化发展,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应对新时代人口老龄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完善养老保险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养老资金运用效率、优化养老金融服务体系,依托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和市场机制作用,不断扩大我省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拓宽服务领域,提升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在健全养老保障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等方面的生力军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提升保障水平。以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导向,坚持专注主业,深化商业养老保险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增加养老保障水平和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养老保障需求。

坚持政策引导,强化市场机制。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给予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必要政策支持,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市场及相关业务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坚持完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始终把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商业养老保险监管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底线思维,完善制度体系,加强监管协同,强化制度执行,杜绝行政摊派、强买强卖,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诚信规范的市场环境。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形成市场体系完备、运营安全稳健、产品形态多样、服务领域较广、专业能力较强、持续适度盈利、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业态。推动商业养老保险成为个人和家庭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促进者、金融安全和经济增长的稳定支持者。

二、完善商业养老保险市场体系

(四)丰富专业养老保险市场主体。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在我省发起设立商业养老保险机构。鼓励省内有条件的企业发起设立人身保险法人机构及商业养老保险机构。积极吸引国内外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在省内增设分支机构。(省政府金融办、贵州保监局。列第一位者为责任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五)加快发展商业性养老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满足个人和家庭在风险保障、财富管理等方面的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需求。积极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个人储蓄型商业养老年金保险。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空巢”家庭等特殊群体养老保障需求,探索开发涵盖多种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产品和服务为特殊群体提供养老保障。允许商业养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具备长期养老功能、符合生命周期管理特点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支持辖内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贵州保监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老龄委办)

(六)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与企业(职业)年金领取相衔接的商业保险业务,强化基金养老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我省企业(职业)年金基金市场化运营管理,在基金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针对我省创新创业企业就业群体的市场需求,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提供多样化养老保障选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保监局、省国资委)

(七)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风险保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适合养老机构经营管理风险要求的综合责任保险,鼓励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承保,提升养老机构运营效率和稳健性。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针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托老所、互助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老年人短期托养和文体休闲活动机构的责任保险。(贵州保监局、省民政厅、省老龄委办)

(八)建立健全老年人综合养老保障计划。针对老年人养老保障需求,坚持保障适度、保费合理、保单通俗原则,大力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等商业保险,完善保单贷款、多样化养老金支付形式等配套金融服务,鼓励老年人投保。抢抓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扩大机遇,鼓励我省有关城市申请试点。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康养结合、医养结合等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健全养老、康复、护理、医疗等服务保障体系。(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保监局、省老龄委办)

三、积极利用商业养老保险资金

(九)引导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发挥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长期性、稳定性优势,遵循依法合规、稳健安全原则,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积极兴办养老社区以及养老养生、健康体检、康复管理、医疗护理、休闲康养等养老健康服务设施和机构,为相关机构研发生产老年用品提供支持,促进医养融合发展,增加养老服务供给。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国家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和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加快推进贵阳等试点地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与政府合作,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参与养老社区、养老基地等建设。(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贵州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老龄委办)

(十)拓宽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形式,参与全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项目建设,服务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活性服务新业态等发展,助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贵州保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

四、提升商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十一)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商业养老保险管理运行制度,优化业务流程,提升运营效率,规范商业养老保险业务运营。制定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地方标准,建立健全以保障水平、保险消费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商业养老保险服务评价体系和机构考核办法。(贵州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十二)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加强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从业人员职业教育,持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简化业务办理手续,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网络优势,推进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围绕销售、承保、赔付等关键服务环节,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升保险消费者消费体验。(贵州保监局)

(十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商业养老保险监督检查力度,强化销售、承保、理赔和服务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加大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销售误导、非理性竞争等行为。督促商业保险机构加强风险管控能力建设,规范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秩序。(贵州保监局)

五、落实完善商业养老保险支持政策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部署,创新体制机制,积极研究解决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结合部门职责细化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省民政厅、省政府金融办、贵州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老龄委办)

(十五)加大政策支持。落实国家关于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相关支持政策,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重大项目、支持民生工程建设等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落实国家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商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全面落实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国家相关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业,落实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政策。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在投资开办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院、门诊、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降低收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政府金融办、贵州保监局)

(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进行全方位宣传。支持商业养老保险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活动,大力普及商业养老保险知识,增强群众的商业养老保险意识。完善商业养老保险信息公开渠道和机制,建立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商业保险机构诚信记录制度,纳入全省信用体系建设,推动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与合作,共同营造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平等参与、公平竞争、诚信规范的良好氛围。(省政府金融办、贵州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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