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发〔2018〕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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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湘政发〔2018〕1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地质灾害防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长期以来,我省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我省地质灾害点多面广、易发难防的形势仍很严峻,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生活安全和生产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的任务仍然极其繁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总体要求,全面建成全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生活生产安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的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生活生产安全为目标,全面推进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和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首位,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协同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运用专业监测、群测群防、预报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切实增强防范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灾害风险。

整合资源,统筹推进。围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紧密结合乡村振兴、精准扶贫、城镇建设、矿山环境和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整治,科学规划防治任务,统筹推进地质灾害防治。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通过实施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工程治理、能力建设五大工程,全省建成100个以上地质灾害防治指挥中心,开展5000处以上重要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初步建成全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到2025年,通过推进区域管控、预警预报、搬迁治理、制度建设、管理创新五大举措,基本消除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威胁,全面建成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显著提升,实现灾有所控、居有所安、人地和谐的目标。

二、实施地质灾害区域管控战略

(四)推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完成全省山地丘陵区中小学校、人口聚居区岩溶地面塌陷和地面变形地质灾害补充调查,实施铁路、公路、大中型水利水电设施和重要景区等重点领域专项地质灾害调查,开展重要城镇、重要隐患点地质灾害勘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建立地质灾害变更调查和隐患核销制度,落实地质灾害隐患“三查”(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制度,及时更新地质灾害数据资料和信息。

(五)开展城市综合地质调查。根据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开展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范围内多要素地质调查,全面摸清基础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查明资源、环境、空间、地质灾害现状,开展城市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构建三维地质结构模型、资源环境监测预警网络、地质信息决策支撑平台,合理确定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优化城市空间开发布局,促进城市开发建设与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保护相协调。

(六)实施国土空间地质灾害风险区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大数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各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数据,在新一轮基础地质调查成果基础上,以县域为单元,开展大比例尺地质灾害风险区划,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镇、人口聚集区、重大工程建设区、学校、旅游景区、重要交通干线和库区临岸移民区等重点地区,进行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划出地质灾害高中低风险区域、危险地带和危险点,确立不同类别的地质灾害风险管控规则和制度,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地质灾害。

(七)严格实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乡镇和村庄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应有地质灾害评估专篇。实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家评审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家审查意见,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建设工程,必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经评估论证不宜建设的项目不得实施工程建设。严禁给有重大地质灾害隐患且无地质灾害治理配套工程的建设项目立项、供地。

(八)切实加强切坡建房风险管控。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环境条件,科学安排地质灾害易发区居民建房用地。建立居民切坡建房地质灾害危险性简易评估制度,县乡人民政府在审批村民建房用地时,要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的,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对已经形成切坡、可能存在潜在地质灾害风险的建房户,县乡人民政府在督促指导建房户落实防护措施的同时,实行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村民自主观测的网格化管理,加强切坡建房风险管控。

三、完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

(九)推进地质灾害精细化预报。根据地质灾害发生与暴雨、旱涝急转等极端天气紧密共生的特点,建立国土资源、气象、民政、水利、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教育、通信、林业、农业、园林等多部门联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雨情汛情等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在发布气象预警、防汛预警的同时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警。改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方法,除进一步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预警预报外,积极探索区域性、重大建设工程、重点防范对象的预警预报服务方式,实现区域、局地、隐患点预警预报的全覆盖。拓宽预警预报信息发布渠道和范围,充分运用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电视、电台、广播、短信、微信等多种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将预报预警信息准确、迅速传达到基层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村级组织、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和受威胁的群众。

(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高中低风险区域、危险地带和危险点,县乡人民政府要逐区逐点落实监测责任主体和监测责任人,实行“县市领导包乡、乡镇干部包村、村级干部包组、监测人员包点”。及时更新完善以乡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确保预警信息“最后一公里”畅通。制定群测群防管理办法,明确群测群防组织形式、人员优选、工作职责、值守补助、装备配置、人员培训、考核奖罚等管理内容,建立一支相对稳定、作风优良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和鼓励乡镇、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动组织。

(十一)开展地质灾害专业监测。依托天地图基础地理信息平台和地质灾害调查与风险区划成果,采取引进社会资本、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探索运用北斗卫星、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建设监测数据智能采集、自动分析和即时发送的天空地一体化和政府管控、群众巡防、专业监测相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有序推进重大工程、交通干线及其他重要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专业化监测,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专业化水平。

(十二)建立地质灾害隐患警示系统。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主要进出道路、主要人类活动区域设立统一、醒目的警示标志。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立统一、醒目的公告牌,标示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和撤离路线。

(十三)强化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汛前或汛期要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一次地质灾害综合性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与协同救援能力。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每年至少要在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一次应急避险演练,强化基层干部群众临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确保一旦出现临灾前兆能快速有序组织群众避险或群众自发避险转移。

四、实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治理工程


(十四)推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全省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程。以县为单位,将居住在危险程度高、治理难度大、治理效益差的地质灾害危险区的居民登记造册,并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整合资源,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集中或分散、就近或易地、自建或购房等方式,结合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移民避险解困、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新农村建设、城镇建设、土地综合整治等相关政策,统筹安排资金,按轻重缓急实施搬迁避让。要结合脱贫攻坚有关政策,尽快安排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搬迁。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

(十五)大力推进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对由自然因素引发、成灾可能性大、危险程度高以及人为因素引发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地质灾害隐患,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技术单位开展技术鉴定,按照安全可靠、科学经济、环境协调的原则制定治理方案,实施工程治理,及时消除隐患。对由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界定责任主体,下达限期消除隐患通知书,责令责任主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十六)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制定并发布本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确保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置。加强灾害救援体系建设,加大装备投入,构建政府救援组织、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共同发挥作用的综合救援体系。对出现的地质灾害险情,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村级组织要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无条件疏散转移,根据实际情况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工程治理措施,并维护好危险区域秩序。对突发的地质灾害,当地人民政府要快速、科学组织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十七)加强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加强因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沉陷变形、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地下含水层破坏等灾害的综合整治。各地要严格矿山开发准入,严格矿山生产过程监管,严格督促矿山履行法定义务;对责任主体灭失和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灾害实施综合整治。矿山企业要认真编制并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主体责任,依法提取和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完善矿山地质环境阶段验收制度,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实施督查制度。

五、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制度保障

(十八)健全法规规章。推动修订《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完善《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使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规范化、制度化。出台《湖南省工程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风险管理办法》,明确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和责任追究的相关要求,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法制保障。

(十九)加大财政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拓宽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渠道,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与易地扶贫搬迁、新农村建设、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相结合,积极探索政府信用贷款和社会资本投入等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新机制。严格监督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落实群测群防补助,对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二十)建设规范标准。尽快制定一批满足湖南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工程治理、评估评审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地方标准,形成我省地质灾害防治的标准体系,强化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推广。

(二十一)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出台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追究办法,加强法律监督和行政监察,加大对各类地质灾害防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终身追究制。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各技术服务和施工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创新地质灾害防治体制机制

(二十二)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地质灾害防治纳入政府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督查、日常有巡查、年底有考核。各地要逐级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作为市州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防汛抗灾责任制落实的重要内容。完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支两委的考核办法,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绩效考核奖罚、换届选举提名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形成地质灾害防治的强大合力。

(二十三)落实共同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引发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将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发改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和监管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投入、管理的长效机制;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气象信息,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及时制作并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民政部门负责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物资储备,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报道等相关工作;铁路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铁路和公路、水利部门负责各类水利设施、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负责水电火电设施、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内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勘查和治理;安监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尾矿库(坝)的安全监管;农业、林业、园林、文物等部门负责主管范围内各类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勘查和治理。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广泛动员居民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范,切实落实切坡建房风险管控责任。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机制。

(二十四)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指挥体系。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指挥办公室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应急处置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市州和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指挥体系,落实经费和场所。加快指挥系统信息化建设,构建国土资源部门纵向互通,与气象、防汛、应急、安监、防灾减灾委等部门横向互联的指挥联动机制。

(二十五)提升技术服务与支撑能力。为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门配备地质灾害应急与巡查专用车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特点,结合地勘行业机构改革、工作转型的要求,建立与各地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技术指导机构和技术保障队伍,按一市一队、一县市区一队的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市、县人民政府、地勘单位主管部门,安排地勘单位负责指定范围内的技术指导服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业务培训,严格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资格管理。地勘部门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当作重要工作职能,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发挥人才、技术和装备优势,提升技术支撑能力。

(二十六)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大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科普宣传,扩大宣传培训范围,将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居民纳入宣传培训对象,通过主题鲜明、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载体,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定期开展警示教育和防灾知识培训,推进地质灾害防治知识进机关、进厂矿、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活动,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实景培训基地,着力提高公众识灾辨灾防灾知识水平,增强主动防灾意识和自警自护自救能力。

(二十七)推动科技创新。设立一批重大科研课题,开展我省地质灾害形成机理、成灾模式、早期识别、勘查治理工程科学研究。充分发挥我省学会和行业组织、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人才和技术优势,鼓励科研和防灾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创新研发地质灾害快速治理、绿色生态治理等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勘查、设计和施工工艺水平,加快成熟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实验室。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设置与评审制度。开展地质灾害天空地一体化、无人机快速识别、临灾快速监测、微形变监测预警技术研究,加强国际国内科技交流与合作,为防灾减灾提供科技支撑。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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