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办发〔2017〕29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湘办发〔2017〕29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政策》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9日
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政策
实现贫困人口如期脱贫、稳定脱贫,关键在于稳就业,根本在于强产业。推动贫困地区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做大做强县域经济,帮助贫困人口就近就业、长期就业,必须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在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和服务业的基础上,依托产业园区,集聚发展就业吸纳能力强的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现就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推动贫困人口长期稳定就业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政策实施范围。
本文件所指贫困地区包括全省51个国贫县、省贫县,脱贫的贫困县摘帽不摘政策。凡在贫困地区园区内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等“红线”要求的工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均可享受本文件所定政策。所定政策与其他文件政策重叠的,企业可就高享受政策;同时符合本文件多项奖补政策的,可重复享受。
二、放宽市场准入。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设“绿色通道”,设置“最简程序”,在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环评审批等方面推行“即来即办”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实行“一站式”办理、“一次性”办结(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实施“先照后证”“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等改革(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办)。
三、给予财税支持。
全面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小微企业发展、科技创新、创业就业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对稳定吸纳当地劳动力且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占比达到15%以上的企业,从投产之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所缴主体税种和土地使用税省级部分依法予以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扶贫办)。
四、降低企业费用。
对新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支持市县财政对厂房租金予以补助,省财政从企业投产之日起按照年租金30%的标准给予连续三年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现有土地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优先支持贫困地区企业通过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购入省内外低价电;支持企业建设分布式清洁能源自发自用降低用电成本;降低农村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电价,实行城乡一般工业用电同价;农产品初加工业用电执行农业电价(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能源局)。
五、加强金融扶持。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处于在审期的,根据其已支付中介费用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总额不高于200万元(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参照精准扶贫“财银保”方案,企业稳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占比达到15%以上的,可获得贷款支持,对贷款利息和保险费用最高给予80%补贴,每家企业获补贴支持的贷款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扶贫办)。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通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各类债券进行直接融资(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
六、支持创业就业。
企业组织在职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按照就业前培训补贴标准上浮70%给予企业补贴,对其他在职职工按就业前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企业补贴。鼓励当地政府整合培训资金资源,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对实施效果好的贫困县给予每个县100万元奖补。对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12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政策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同时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岗位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500元。对返乡创业和首次创业从事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且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纳入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示范典型”评选范畴,按规定对入选企业或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七、降低用工成本。
实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政策,对进入产业园区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由园区整合后统一实施,费率从12%起步,每年增加1%,逐年过渡至全省统一费率,其中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占比超过15%的企业,每年增加0.5%,逐年过渡至全省统一费率;同时按规定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批准后可暂缓1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后,应当按规定足额补缴相关费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办)。
八、加强住房保障。
园区企业职工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优先享受租赁补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九、推进品牌建设。
支持企业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对新获批或新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省财政分别补助2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展示展销活动,建立重点展会名录,企业参与名录内的展会所交纳展位费予以全额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十、鼓励招大引强。
支持贫困地区引进产业带动力强、就业吸纳力强的工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特别是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从财政、金融、土地等方面专项研究、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
省直各相关部门要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各有关市州、贫困县要切实担负主体责任,大力优化发展环境,切实加强协调服务,着力抓好项目落地、政策落实等工作。将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成效,与当地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工作考核挂钩,对落实好的省直部门和市县给予激励,对推进不力的进行约谈或追责。
本文件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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