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18〕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4-19 00:41:37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8〕2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8日






湖南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精神,平稳有序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石化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立足我省石化化工产业发展实际,以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为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市场运作、政策引导的原则,分步分类、平稳有序推进我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摸底评估。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一步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情况调查,对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逐一登记造册,科学评估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条件,经企业申辩和专家评审,分别提出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的企业(以下统称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其中,对安全和环境风险较低、经评估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企业,可实施就地改造;对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企业,实施异地迁建,对不愿异地迁建的企业,限期关闭退出。同时,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所有化工园区(含化工相对集中区)开展摸底调查,对各化工园区现状及发展前景逐一进行评估和论证,明确可以承接迁入企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承接园区)及承接产业类型,确保承接园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省安监局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4月底前完成)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立足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在组织开展摸底评估的基础上,统筹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明确实施范围、工作目标、进度安排、组织方式、职责分工、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方案要经科学周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要征求相关企业和承接园区及其所在地政府意见,方案实施前要向社会公示,并抄送省经信委和省安监局。各搬迁改造企业要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落实措施,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

(三)实施搬迁改造。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程。对搬迁改造项目需依法办理的有关手续,各相关部门应进一步优化土地、规划、环评、消防、水务、电力设施配套等环节的审批流程,为搬迁改造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就地改造的,要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技术改造措施,加快技术改造进程,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对异地迁建的,要协助企业对接搬迁承接地,做好两地间沟通协调工作;对关闭退出的,要督促企业尽快拆除关键设备,防止恢复生产。要确保承接园区周边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不受侵占挤压,保护化工园区内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开发就业岗位、加强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等措施,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向公众公开搬迁改造项目相关信息,研究建立贯穿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风险防控机制,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四)强化安全生产和环保监管。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项目审批、选址、安全、环保等管理,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要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建立并执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工作,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依法依规及时向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后的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搬迁改造企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要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拆除活动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要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要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石化化工行业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节能、节水等标准,鼓励搬迁改造同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结构优化等相结合,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涉及高风险的化学品、工艺和装备实施替代和改造。积极推进智能制造,鼓励建设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和智慧化工园区,以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提高安全和环保水平。鼓励承接园区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政策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省本级相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兼并重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企业按政府规划进行搬迁改造,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依法享受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优惠政策。(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地税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牵头)

(三)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确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根据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规模和时序,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予以保障。同时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新设立化工园区要优先保障搬迁改造企业的土地需求。搬迁改造企业用地数量较大、现有化工园区难以承接,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承接园区具备扩区扩容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适当扩大承接园区规模,以满足搬迁改造需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后腾退的土地,属划拨用地的,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属工业用地的,可由地方人民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搬迁改造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要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搬迁改造工作顺利开展。各市州人民政府分别于2018年4月底前将本地区的调查摸底情况(含搬迁改造企业名单,负责人、联络员名单),2018年6月底前将搬迁改造工作方案,分别报送省经信委和省安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搬迁方案后,每半年将工作进展情况分别报省经信委和省安监局。

(二)明确部门职责。省经信委和省安监局要发挥牵头推动作用,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相关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省国资委要加强对有关省属企业的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推进搬迁改造项目实施。

(三)加强督促检查。省经信委和省安监局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要适时委托第三方开展中期评估,定期组织督查工作,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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