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18〕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郴州市加快推进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郴州市加快推进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
湘政办发〔2018〕1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16年12月,郴州市获批“十三五”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郴州市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用地支持政策
(一)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解向试点区域倾斜,优先保障试点区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服务业重点项目。
(二)试点区域园区和省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内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实行与工业企业同等的用地政策。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用地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指标用于生产性服务业,对投资额较大的鼓励类服务业项目用地,以及省级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和省服务业重点企业项目用地,给予重点支持。对服务业重点项目,实行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对云计算、物联网、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工业设计和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科技服务、节能环保、健康服务等高端服务业企业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缴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在首期缴纳50%后,其余在1年内分期缴付。
(三)对旅游项目用地符合单独选址用地报批条件的可按单独选址报批;旅游景区内成片的,在不改变土地原用途和功能、保持原貌的前提下,可办理土地流转;旅游风景区周边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在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前提下,可开发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产业项目,但禁止变相建设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赛马场等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类项目。旅游景区以外的旅游公共厕所、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停车场、景观绿化等非营利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四)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主开发旅游项目;允许利用非耕农用地、林地等集体土地承包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作价出资、投资入股、租赁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获得土地经营权。
二、税收支持政策
(五)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分离后的服务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给予减免税照顾,其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
(六)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按175%摊销。
(七)对试点区域从事生产性服务业等试点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报税务部门批准,免征其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报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财政金融支持政策
(九)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使用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和省服务业专项资金,对试点区域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支持郴州市及所属县市区加大对改革试点的投入。
(十)建立健全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银行机构按照风险可控、经营可续的原则提供适合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对银行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省内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贷款所发生的超过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净损失,由专项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给予适当的补偿。加快建设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新业态的中小服务企业开展业务。
(十一)对从省外引进的重大高端服务业企业和项目,省人民政府 “一事一议”专题研究。
四、价费支持政策
(十二)落实服务业与工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等优惠价格政策。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资格认证、考试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没有浮动幅度的给予适当优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五、集聚区建设支持政策
(十三)优先支持试点区域创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对入驻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的企业享受省级工业园优惠政策。
(十四)允许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自建公租房性质的公寓,用于解决引进专业人才和具有一定技能的员工住房问题。
六、组织保障
(十五)省建立郴州市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机制,指导协调、研究解决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中的重大问题。省直各有关部门和郴州市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促检查,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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