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1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8〕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省属国有企业供电改造问题。省属国有企业供电改造严格按照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签订的省属国有企业供电分离移交工作三方协议实施,移交改造范围从居民用电表计(含)到公共电网部分,改造后实现每户一表,用电抄表到户。企业可委托供电公司一并开展表后线改造工作,供电公司要加强管控,按照最经济的价格执行。企业非居民用户(包括公用设施等)需要改造的,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自有为家属区服务的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整体移交所在地供电公司,家属区和生产区共用的供电设施应进行分离改造以确保独立运行。供电公司对供电分离改造费用应实行专款专用。企业要积极与供电公司衔接,尽快签订供电分离移交改造协议,确保按期完成移交任务。
(二)关于独立工矿区供水改造问题。独立工矿区供水改造按照因地制宜、因企制宜、成熟一家推进一家的原则分类推进。距离城市供水管网较近,通过市政基础设施改造能覆盖的,其区域内的企业供水按照规定移交所在地供水部门。距离城市供水管网较远,但区域内企业呈聚集状分布,解决独立工矿区企业供水同时能统筹解决周边城镇供水问题的,地方政府应将其纳入市政用水设施改造建设规划,对供水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按照规定移交所在地供水部门。距离城市供水管网较远,区域内的企业呈点状分布,通过延伸或改造市政管网解决问题经济上不可行的,可由所在地政府、供水部门或社区(街道)作为接收主体,通过升级改造供水设施,达到饮用水安全标准,或将其纳入新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统筹协调解决。
(三)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问题。企业应严格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以小区为单位分类落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房改后,企业未按规定对单位小区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提取不足,或者已足额提取但存在资金缺口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被企业挪用的由企业负责补足;未房改的企业职工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企业妥善解决。对于企业需一次性缴纳大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可由企业与所在地住房保障(房产)部门沟通协商,采取签订物业维修资金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支付协议的方式,妥善解决物业维修资金归集难的问题。
(四)关于社区(小区)基础设施改造问题。企业应按照所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对所属社区(小区)基础设施进行维修改造,原则上以维修为主。对已明显不适宜再维修改造的老旧小区,要争取纳入当地城市棚户区或国有工矿棚户区统一进行改造,避免重复建设和投资。
(五)关于物业市场化管理问题。企业应在职工家属区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改造到位,小区基础设施完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到位后,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积极推行物业管理的社会化、市场化。物业市场化管理可结合实际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一是加强与企业所在地政府的沟通衔接,由所在地政府指派国有物业企业统一接收其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省属国有物业企业可积极参与。二是企业集团公司进行统筹,由现行承担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或指导组建市场化运作的物业服务企业接收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在2018年底前,通过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自物业分离移交协议或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次月开始计算),逐步减少对企业小区物业管理补助,相应提高住户物业费用交纳标准,与市场接轨,使其最终达到市场同等水平。过渡期内,物业服务费标准及补助标准由移交方与接收方参照企业小区所在地市场水平及企业小区现行标准共同协商确定。三是条件相对成熟的企业小区,由原企业协同属地社区,在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的共同指导下,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自行协商,原则上企业不再补助。
二、工作要求
(一)坚持目标导向。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省属国有企业要坚持目标任务导向,严格落实有关规定,确保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2019年起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三供一业”进行补贴。
(二)落实工作责任。省属国有企业是实施所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前期已启动分离移交工作的企业,要进一步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任务到节点、考核到个人;尚未实质启动分离移交工作的企业,要抓紧安排部署,倒排工期,抓紧推进实施。要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保障,特别是要加强资金保障,按工程进度和协议要求保障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市州人民政府是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接收责任主体,要大力支持配合分离移交工作,按有关规定积极接收企业移交的各项社会职能,确保移交工作平稳推进,移交后各项职能正常运转。各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协调,依法高效办理分离移交工作有关手续。
(三)加强调度督导。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调度,定期通报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属国有企业的工作进展情况,对进展较慢的单位进行约谈和督办,必要时,提请省人民政府组织督查。对分离移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州人民政府应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协调,大力推动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
(四)强化绩效考核。省人民政府已将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纳入对市州政府的绩效考核范围,省国资委也已将此项工作纳入对省属国有企业班子考核和综合绩效考核范围,市州政府应根据工作安排部署,相应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县市区的绩效考核范围。省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相关费用应纳入企业当年财务预算,如对企业当年经营业绩有较大影响的,省国资委在核定综合绩效考核结果时应视情予以考虑。供水、供电企业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增加的成本、减少的利润,市州政府应将相关费用提留纳入企业当年利润视同考核,或考核方面给予相应支持。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省属正常经营国有企业和新一轮省属国企改革企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9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