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18〕1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8〕1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不断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充分发挥党委和政府在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示范引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注重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以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保障特定老年人群托底服务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专业化、多元化照顾服务。
保障基本,适度普惠。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细化照顾服务项目,合理确定照顾服务的对象、内容和标准,兼顾不同年龄、不同身体状况、不同经济状况等特点,重点关注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因地制宜,鼓励创新。引导和推动各地结合实际,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地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总结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创新成果。
注重衔接,加强统筹。注重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文化体育、慈善事业等政策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统筹城乡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资源,加大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倾斜配置力度,着力解决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强化照顾服务过程中的家庭代际支持,营造互尊互爱互助的良好氛围。
三、重点任务
(一)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老年福利制度。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完善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所需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省级财政通过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困难地方给予适当补助。(负责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建立健全困难老年人生活救助制度。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纳入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按不低于本地低保标准的20%比例,增发补助资金。鼓励和支持各地为特困、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负责单位:省民政厅、省老龄办、省财政厅、湖北保监局)
(三)加大对贫困老年人的医疗救助力度。在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老年人医疗救助工作基础上,将城市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
(四)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对专业化服务组织租赁场所或自建、购买场所开办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予以场所租金补贴或建设补助。对提供失能老年人照料服务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可比照民办养老机构给予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体比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等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办理通信、有线电视、燃气等业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优惠。城乡社区要创造条件设立老年人聊天、精神慰藉等服务场所,做好老年人心理关爱工作。逐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和服务质量,到202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负责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五)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对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一次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指导等服务。鼓励为高龄、重病、失能、半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将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或应急救助服务、上门看病或康复护理、家政、日间照料、助餐助浴、代购代办、心理咨询或聊天、健康教育等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培育和扶持合格供应商承接,精准对接服务需求。(负责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六)加强老年群体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以奖代补等方式,扶持城乡社区老年协会组织开展活动。支持各地将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农村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委托老年协会管理,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的形式为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帮助,保证城乡社区老龄工作有人抓、老年人事情有人管、老年人困难有人帮。(负责单位: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
(七)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引导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责任。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培育社会护理人员队伍,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为家庭成员提供照护培训,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的长期照护服务供给体系。(负责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老龄办)
(八)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医养结合服务。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具备条件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推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老年门诊,增加老年病床数量。部分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逐步转型为老年护理院,引导部分非建制乡镇卫生院转型为老年护理院。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支持社区医疗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签约合作,设立诊疗延伸点,鼓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负责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
(九)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标准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开展“老年宜居社区”创建活动,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场所和设施的适老化改造,重点加强坡道、楼梯、电梯、扶手等建筑设施设备的改造和安装。有条件的地方对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老年人家庭的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给予补助。完善公共交通标志标线,重点对大型交叉路口的安全岛、隔离带及信号灯等公共道路交通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优化老年人的出行环境。(负责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残联、省老龄办)
(十)大力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网络。鼓励和支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与相关机构兴办或运营社区嵌入式、小微型养老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统筹规划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整合农村闲置资源,推进农村幸福院、互助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医疗点建设。(负责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老龄办、省发展改革委)
(十一)完善老年优待政策。老年人凭个人有效证件,可以免费进入公园、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场所;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有效引导老年人错峰出行;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入风景区、已开放的文物点、红色教育基地、宗教活动场所,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鼓励机场、车站、码头、景区、医院等公共场所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为老年人设置绿色通道、开辟候乘专区或专座,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鼓励引导“一主两副”城市适度发展无障碍出租车。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挂牌明示优惠优待服务内容,为外埠老年人提供同等的优待服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负责单位:省老龄办、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民宗委、武汉铁路局、湖北民航监管局、省农业厅)
(十二)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加快老年大学建设步伐,鼓励高等院校独立或与社会力量合作兴办老年大学,开发老年教育课程,其师资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力争到2020年全省各县(市、区)有1所骨干老年大学,50%的乡镇(街道)建有老年学校,30%的行政村(居委会)建有老年学习点。推动广播电视大学(开放大学)举办“老年开放大学”或“网上老年大学”,并延伸至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建立老年学习网点。推动具有相关学科的院校开发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教育服务。老年教育资源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鼓励各类中小学校的校舍以及公办的青少年宫、老年人活动中心、乡村文化礼堂等各类公共设施,利用闲置时间,以低价租赁甚至免费的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举办老年教育。(负责单位:省委老干部局、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
(十三)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社会环境。将孝亲敬老纳入文明创建,大力弘扬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教育,增强全社会及时、科学、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共识和观念,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丰富“敬老月”活动内容,精心组织开展“敬老文明号”和“湖北省敬老模范集体”评比表彰活动。坚持每年组织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引领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开展结对帮扶、志愿服务等活动。广泛开展“银龄扶贫行动”,不断扩大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负责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文明办)
(十四)拓展老年中医药健康服务项目。鼓励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推动中医医院与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开展合作。促进中医医疗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加强养老护理人员中医药技能实训,鼓励开发、推广中医药健康养老产品,普及中医药健康养老知识。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保健指导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逐步达到45%。(负责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十五)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积极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逐步完善长期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体系。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工作,鼓励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发展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做好医疗护理和长期护理的有机衔接,建立健全长期护理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负责单位: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湖北保监局、省老龄办)
(十六)加大老年人司法救助力度。鼓励和支持各地开通针对老年人维权专线。对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提出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对老年人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应当依法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惩处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老年人财物和针对老年人的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单位: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十七)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鼓励兴办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场地、设施和文体器材,支持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向老年人开放。有条件的图书馆(室)要针对老年人特点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配置老花镜,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坚持每年开展“全省中老年人才艺大赛”和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等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加大扶持力度,逐步提高困难地方基层老年教育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负责单位:省体育局、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老龄办、省委老干部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重点民心工程,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认识到位、部署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落实到位。
(二)健全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预算。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结对帮扶、设立公益基金、开展公益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和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依据相关规定,通过市场化方式,把适合的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督促指导照顾服务提供方制定服务清单和办事指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照顾服务。各级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查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健全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妥善解决照顾服务过程中老年人反映的问题。强化问责机制,对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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