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18〕1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8〕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管理机制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省级层面财政专项资金整合
(一)清理整合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省级在预算编制环节继续推进专项转移支付源头整合,对行业内交叉重复的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清理整合归并。对清理整合归并后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一步明确政策目标、扶持对象、补助标准、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等。继续推进跨部门资金整合,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资金用途,逐步实现同一工作事项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由一个行业部门统筹负责。
(二)探索建立“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在清理整合归并专项转移支付的基础上,省有关部门根据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当保障的政策内容设立任务清单。任务清单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给予地方不同的统筹权限,实施差别化管理。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重大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农业生产救灾、对农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充分赋予市州县自主权,允许各市州县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实际,区分轻重缓急,在同一大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任务清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评估,建立调整优化和退出机制。
(三)下放审批权限。按照省级“管总量不管结构、管任务不管项目、管监督不管实施”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因素法、目标任务法、绩效考核法等方式分配资金的范围,切块下达资金,实行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五到县”,将具体资金补助标准制定权、项目确定权下放到县,为县级层面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提供条件,扩大县级统筹使用自主权。
二、推进县级层面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县级层面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按以下顺序推进:
(一)先加强行业内资金整合。县级可参照省级做法,针对多头管理、交叉重复、使用分散的问题,加大行业内资金的整合,统一分配主体、分配程序、分配办法,明确政策目标、扶持对象、管理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后推动行业间资金统筹。坚持以规划为引导、以项目为载体、以奖补资金为引领的统筹使用资金路径,将规划方案化、项目化、可操作化。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资金,纳入同一资金池,统一设计方案、统一资金拨付、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考核验收,形成政策合力。对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三)积极推进“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省级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资金限制使用范围。在“负面清单”之外,县级政府可自主安排项目、统筹安排使用资金。在统筹整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应遵循精准使用原则,不得用于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非扶贫领域。
三、健全财政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的推进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省级财政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由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村综改办)负责,承担全省统筹整合财政资金的指导协调、督办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统筹整合资金推进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落细。县级人民政府每年组织编制年度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方案,于当年2月底前报省农村综改办备案,作为监督检查考核的依据。37个贫困县(市、区)统筹资金支持精准扶贫方案,于当年3月31日前由各县(市、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向省扶贫攻坚领导小组报备。
(二)完善审计监督。完善统筹整合资金监督管理机制,鼓励县级大胆探索创新,凡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推进统筹整合资金的,审计部门以报备的县级统筹整合资金方案作为界定资金投向和使用是否合规的依据,加强统筹整合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的监督检查,不再依照单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监督。
(三)统筹工作考核。健全统筹整合资金考评机制,以结果为导向,重点考核统筹整合资金的科学性、真实性、绩效性。省农村综改办负责组织全省统筹整合财政资金工作考核,要加强统筹协调,减少考评次数,减轻基层负担,实现考核结果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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