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2018〕1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复制推广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一批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复制推广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一批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
鄂政发〔2018〕1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设立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湖北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快推进中部崛起、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是国家赋予湖北的重大改革任务。湖北自贸试验区自2017年4月挂牌运行以来,武汉、襄阳、宜昌三个片区和省直有关单位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在投资和贸易便利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成果。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湖北自贸试验区第一批改革试点经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制推广的主要内容
(一)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9项)。
1.国地税一窗通办。
2.先放行、后改单。
3.减免税手续汇总办理。
4.内外贸同船运输货物智能放行。
5.先出区、后报关。
6.便捷保税货物流转。
7.加工贸易扁平化改革。
8.中欧班列(武汉)运单归并、简化申报。
9.中欧班列(武汉)车边验放。
(二)在湖北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推广的改革事项(4项)。
1.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
2.不动产登记业务实现“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采信模式。
4.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商务审批和工商登记实现“四个一”。
二、高度重视推广工作
复制推广湖北自贸试验区第一批改革试点经验,是我省抢抓自贸试验区建设战略机遇、全面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有力举措。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工作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改革试点经验尽快落地实施。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对照《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逐项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措施、时间节点、责任人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于2018年5月31日前报省自贸办(联系人:江畅;联系电话:027—85570265)。
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各地工作实际,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复制推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复制推广工作。省自贸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督促检查、总结评估复制推广工作进展情况及其效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附件: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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