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2018〕1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04-19 23:03:11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鄂政发〔2018〕1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当前,全省服务业发展态势良好,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服务业占经济总量的比重和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明显提升,集聚效应日益凸显。但与发达地区相比,我省服务业发展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突出。为抢抓发展机遇,补齐发展短板,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壮大总量规模、提高发展速度、优化发展质量和提升发展水平为核心,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业态创新、产业融合为抓手,加快服务业提速升级步伐,努力建设中部服务业强省,打造长江中游服务业发展高地,建成全国重要的现代物流基地、全国重要的研发设计基地、长江中游区域性金融中心、长江中游商业功能区、中部电子商务中心、中部旅游核心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委、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目标任务。到2022年,全省服务业增加值比“十二五”末翻一番,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超过50%,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省从业人员比重超过45%,现代服务业占服务业比重超过70%,服务业信息化、国际化、集聚化水平大大提高,培育和建设一批全国知名服务业企业、品牌和示范园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实施重大工程


(三)推进实施“三千亿元产业培育工程”。围绕金融、现代物流、研发设计和科技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商务服务、商贸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旅游、健康养老和家庭服务、房地产10个服务业重点产业,以壮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竞争力为核心,推动十大重点产业大发展,力争到“十三五”末,十大产业的规模均达到3000亿元以上,总量占全省服务业比重达到85%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旅游委、省体育局、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深入实施“五个一百工程”。以载体、人才、企业、品牌、项目等服务业发展要素为抓手,省级层面重点抓好100个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示范园区、培养100名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扶持100家服务业龙头企业、培育100个服务业重点品牌、推进100个服务业重大项目。各地也要采取相应措施,推动本地服务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推进市场开放

(五)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行业和领域,全部向外资和国内民间资本开放,实行内外资、本外地企业同等待遇。清理取消影响服务业发展的限制性、障碍性、歧视性政策,最大限度为服务业发展“松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反对地方保护,防止和惩处各类违法实施优惠政策的行为,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建立完善服务业企业遭遇市场准入不公问题直接投诉和协调处理机制。(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加大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力度。以股权多元化改革为重点,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等领域深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交通、能源、市政、水利、教育、医疗、养老、健康等领域重点突破,推出一批试点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能源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加快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配套服务改革,加快教育、文化、养老、医疗等公共服务部门市场化领域的开放进程。(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

(十)完善权责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在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和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符合政策支持方向和产业规划的服务业项目,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通过环评并按照政府设定的准入条件、建设标准和相关要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后,开展“零审批”试点,创新建立能评、安评、消防设计、施工图设计等事中事后综合监管新体制。(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人民政府)

(十一)优化服务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符合规划环境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按照规划环评的意见进行简化,对登记表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实行备案管理。(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十二)放宽服务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探索推行住所登记信息申报制,除从事特定行业经营或特定房屋外,服务业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注册及备案时,自主申报住所信息,无需提交其他住所使用证明材料。(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四、加大资金投入

(十三)加大财政投入。省财政统筹安排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市州县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服务业领域,发挥财政性资金“四两拨千斤”的示范带动作用。各地也要相应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强化基金支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要围绕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设立相关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服务业“三千亿元产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十五)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对新引进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服务业企业总部,以及国内外知名企业在鄂建设管理中心、研发中心、检验检测技术中心、制造中心、采购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服务职能性总部,由市州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给予一定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十六)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或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20%以及年上缴税收增速超过20%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由市州县政府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新进全国服务业500强或湖北服务业100强的民营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七)支持服务业品牌化发展。定期组织开展“湖北省服务业名牌”“湖北省服务业著名商标”和“湖北老字号著名品牌”评选活动,对上榜名牌和商标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国家新认定的服务业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中华老字号”给予一定资金奖励。(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八)支持服务业集聚发展。推进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示范园区、品牌建设示范园区建设,定期开展考核,对考核排名靠前的改革试点区和示范园区给予一定资金奖励。(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

(十九)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服务业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积极开展业务创新,加大对符合条件龙头企业的授信额度和贷款力度。建立完善政银企对接常态化机制,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发展。(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经信委、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二十)多渠道拓展融资方式。指导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融资。支持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开展债权融资。(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

五、强化要素支撑

(二十一)加强和改进土地规划调控。保障服务业项目用地需求,对列入省级重点建设计划的服务业项目以及省“五个一百工程”服务业重大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市州县政府批准后可以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二)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市州县政府实施城乡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健康养老和家庭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企业退出后的工业用地用于转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三)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依托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市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和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技术服务企业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力度,严格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人民政府)

(二十四)严格落实服务业企业水、电、气与工业同价政策。服务业用水除桑拿、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用水外,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服务业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服务业用气与一般工业用气统一执行非居民用气价格。(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五)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商场、超市、餐饮、宾馆等服务业企业,暂停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完善并落实互联网企业用电价格支持政策,允许年用电量达到100万千瓦时以上的互联网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将暂停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互联网企业由大工业电价用户扩大到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对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云计算、大数据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用电负荷自主选择用电类别,执行相应类别的目录销售电价,其用电量可参加电力直接交易。(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六)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吸引高层次、高技能服务业人才来我省就业创业,鼓励市州县政府以纳税贡献、就业贡献和企业成长性为依据确定一批服务业企业,对其高层次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予以适当奖励。加快服务业人才和师资培养,支持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服务业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鼓励省内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服务业发展需要调整或增设相关专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七)强化专业人才支撑。充分利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培训机构,开设不同层次的服务业理论培训班、研讨班,3年内对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服务业和各服务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轮训一遍。做好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作,建设领军人才创业示范集聚区,搭建线上线下创业交流和对接平台。对省、市、县三级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通过各级人才资金加大对其培训和创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健全保障机制

(二十八)完善工作推进机制。成立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服务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地要相应建立服务业工作领导机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九)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进一步明确统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完善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服务业统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服务业形势分析制度和服务业数据共享机制。加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入库、重点行业和重点地方服务业统计工作。(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十)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加大对发展目标和政策落实情况的考评督查力度。各地要相应制定服务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确保服务业发展目标落到实处。(责任单位:省考核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于2018年6月底前细化出台具体配套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要抓紧制定《湖北省服务业提速升级行动计划(2017-2022年)》《湖北省“三千亿元产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和《湖北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实施方案》。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沟通协调和检查督办,定期汇总、通报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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