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17〕10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政策措施落实成效明显地方予以激励支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政策措施落实成效明显地方予以激励支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7〕10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督查激励长效机制,营造务实重行、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落地,省政府决定,根据每年省政府督查情况,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支持,现就有关激励措施及组织实施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承担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市(州)按招商引资总体情况、项目注册、项目开工、项目投产、项目资金到位5项进行年度排名,对综合排名前5位的市(州)在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奖励资金750万元进行奖励。(省商务厅负责)
二、对重大项目“两库”(储备库、建设库)建设、省级重点项目及在线审批推进情况较好的市(州),在省固定资产投资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在省级重点项目计划及用地指标安排、中央和省预算内资金申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编制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优先安排中央和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三、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考评排名前10名的粮食主产县(市、区),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中安排奖励资金5000万元,按每地500万元进行奖励。(省高标办、省财政厅负责)
四、对水利补短板工程进度快、投资执行率高的市(州),将该市(州)其他水利项目列入三年滚动计划,优先安排项目实施。(省水利厅负责)
五、对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落实政策要求严格、整体推进较快的县(市、区),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级试点,优先申报列入国家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项目;对年度排名前10名的县(市、区),在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中安排,按每地100万元进行奖励。(省住建厅负责)
六、对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完成好且年度排名靠前的市(州),在下年度农村公路部省补助资金切块中予以倾斜,在同等条件下对其申报“四好农村路”示范县予以优先考虑。对“455”安防工程目标完成好且年度排名靠前的市(州),在下年度兑现“455”安防工程“先建后补”资金时优先安排,在对“455”安防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后调增项目库时优先考虑。对高速公路建设目标完成好且年度排名靠前的市(州),在“十三五”规划中期项目调整时优先考虑。对港航水运建设目标完成好且年度排名靠前的市(州),在“十三五”规划中期项目调整时优先考虑,在水运项目的下年度长江港航建设专项资金计划上优先安排。(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七、对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别是组织实施“万企万亿技改工程”和促进产业集约、集聚发展成效显著的市(州),在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中国制造2025”城市、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等试点示范以及国家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等方面优先予以推荐;在省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安排时,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省经信委负责)
八、对精准扶贫工作年度考核良好以上等次的市(州)、县(市、区)在切块安排扶贫成效奖励资金方面予以倾斜。(省扶贫办负责)
九、对棚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市(州),在省级城市建设类以奖代补资金中予以倾斜支持。(省住建厅负责)
十、对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达到优秀、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达到优秀、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年度工作按期优质完成3项指标同时符合的市(州),除按现行政策给予奖励外,在安排生态环保相关项目时,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省环保厅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激励措施,加强组织实施,做好宣传解读、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激励措施落地生效。各地要统筹做好本地组织落实激励措施的工作,用足用好激励措施,充分发挥督查激励的示范带动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加大激励力度,增强激励效果。
从2018年起,各有关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根据上一年度工作成效,结合省政府大督查、季度督查、月度督查、相关专项督查和本部门日常督查情况,提出拟予激励支持的地方名单和具体实施办法,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统筹组织开展相关表扬激励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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