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发〔2009〕55号《甘肃省获得名牌产品企业表彰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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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获得名牌产品企业表彰奖励办法
甘政发〔2009〕5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获得名牌产品企业表彰奖励办法》予以印发,自即日起施行。2007年9月18日印发的《甘肃省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甘政发〔2007〕72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工业强省”战略,积极扶持名牌产品发展,表彰先进,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增强我省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表彰奖励的对象是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和“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本省区域内企业。
第三条 对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和“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获奖名牌产品期满后重新确认的(即复评确认),不再表彰。
第四条 获奖企业应当对争创名牌产品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获奖企业在名牌产品的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撤销名牌产品称号的,所受表彰予以撤销。
第六条 获奖企业要继续深入开展质量兴企活动,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提升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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