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18〕2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8〕2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6日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实施,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内容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主要包括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以及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政府投资项目欠薪工作实效等情况。
第六条 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目标,组织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3月底前完成。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市级自查。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际情况,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本地区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汇总自查相关材料,形成自查报告,于2月中旬前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要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3月10日前,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细则,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现场查看、组织暗访等方式,对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三)综合评议。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地提交的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对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进行全面评议、综合打分并分级评分,形成考核报告提交省联席会议审议。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 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组织得力,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实施定期督查,建立问责制度;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机制健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企业按月支付工资、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等各项制度完备,且能有效落实。
3.完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欠薪治理工作成效明显;
4.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前五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制度不完备、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在80分(不含80分)以下的;
2.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联席会议向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通报,并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情况,按照有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省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由省联席会议对政府或管委会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地区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制定问题整改具体措施,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各市州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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